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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A.双方所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B.后履行债务一方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C.后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D.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题目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A.双方所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B.后履行债务一方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C.后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

D.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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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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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答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正确答案: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1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有先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只适用于有先履行义务的双务合同;2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具体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如对方财产减少但不影响其履约能力,不得主张不安抗辩权;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

  • 第2题: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正确答案:
    [答案]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显著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因合同而互负债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对待给付是另一方权利得
     以实现的基础,反之亦然。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有先履行义务。只有在一方须先为给付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如果没有这些情形,先为给付的一方不能主张刁;安抗辩权。
    (4)须对方来履行债务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必须恢复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评析] 考查要点是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不安抗辩权作为双分合同履行中的大抗辩权之一,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考生在复习该简答题时,对于与不安抗辩权相关的知识点,如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法律后果,以及与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差异等也应当掌握。

  • 第3题:

    3、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 第4题:

    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有( )。

    A.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义务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则受让人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

    B.如果出让方经营状况不佳,受让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权拒绝并直接终止自己的履行

    D.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先履行方,后履行方不享有不安抗辩权


    正确答案:ABC
    [答案] ABC
    [评析] 考查要点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方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因此,A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之一就是后履行方须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形,但后履行方仅仅经营状况不佳,其财产状况尚未达到严重恶化的地步,先履行方尚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至于何谓“严重恶化”,一般以足以危害其债权,并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实施综合考察;可见,B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在双务合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毕竟属于先履行方,如果先履行方滥用不安抗辩权,这对后履行方十分不利,因此,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在程序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方应当先中止合同,给后履行方一个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的机会,在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先履行方才能解除合同,即要先中止,后解除,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所以,C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先履行方,后履行方不享有不安抗辩权,这是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根本区别。可见,D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

  • 第5题:

    简述不安抗辩权中,先履行义务方(不安抗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正确答案:
    作为先履行义务方的不安抗辩权人,其享有的权利为:
    (1)中止履行的权利,但对方提供担保的,该中止履行的权利消灭。
    (2)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权利。
    (3)给对方宽限期的权利。
    (4)如果对方不提供担保,或者在宽限期内未改善不安之情形,则享有解除权。
    其义务为:
    (1)证明的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方不能证明对方存在不安之情由,其拒绝履行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方不通知对方,并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就该扩大的损失部分,先履行义务方应负赔偿责任。

  • 第6题:

    (简答题)简述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