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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位于天津海河区的甲公司和位于河北唐山丰润区乙公司在北京西城区订立了一份钢材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甲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甲公司在北京石景山区的仓库。”甲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乙公司尚欠甲公司 200 万元的货款。两个月后,乙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钢材”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乙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天津海河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乙公司银行存款 20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

题目

2006 年,位于天津海河区的甲公司和位于河北唐山丰润区乙公司在北京西城区订立了一份钢材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甲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甲公司在北京石景山区的仓库。”甲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乙公司尚欠甲公司 200 万元的货款。两个月后,乙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钢材”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乙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天津海河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乙公司银行存款 20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后由于乙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被告乙公司反诉要求原告甲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问:(1)哪个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

(3)甲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相似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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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目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下列哪些约定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

    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
    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C.大连市F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答案:B,C,D
    解析:
    考查协议管辖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B、C选项正确。购销合同中采取送货方式的,货物送达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因此D选项也正确。

  • 第2题: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目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

    丙公司在天津发生的车祸,撞毁了天津市某县村民李某停在路边的拖拉机。现李某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大连市E区人民法院
    B.天津市某县人民法院
    C.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D.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答案:A,B
    解析:
    考查侵权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3题:

    案情:
    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钢材,交货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海淀区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乙公司拒绝按原价格交货,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欲寻求法律救济。
    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2)被告住所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若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
    (4)若甲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仲裁条款无效。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无效。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2)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题考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而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可以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虽然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但仲裁协议无效,且仅约定了“海淀区人民法院”这一个法院,该约定属于具体明确,因而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3)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第2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如果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4)法院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本题考查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题中,已如上述,仲裁条款无效且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因而即便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时提交了仲裁协议,法院也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

  • 第4题: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目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对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
    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C.大连市c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答案:B,D
    解析:
    考查合同纠纷的管辖。如无协议管辖,则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法院管辖权。B项为被告住所地;D项为已经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且合同已经开始履行。

  • 第5题:

    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钢材,交货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海淀区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乙公司拒绝按原价格交货,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欲寻求法律救济。
    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2)被告住所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若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
    (4)若甲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仲裁条款无效。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无效。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2)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题考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而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可以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虽然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但仲裁协议无效,且仅约定了“海淀区人民法院”这一个法院,该约定属于具体明确,因而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3)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第2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如果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4)法院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本题考查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题中,已如上述,仲裁条款无效且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因而即便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时提交了仲裁协议,法院也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