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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机关中,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的是( )。A.历下区人民法院B.长清区公安分局C.山东省女子监狱D.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题目
下列机关中,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的是( )。

A.历下区人民法院

B.长清区公安分局

C.山东省女子监狱

D.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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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2012年)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20t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监外执行方面,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了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强化了检察监督程序、增加了监外执行决定的撤销情形、变更了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暂予监外执行,但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罪犯。2012年《刑事诉讼法》只不过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列入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据此,A选项错误。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决定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后才抄送给检察院由其监督。2012年《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事前监督机制。第266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据此,B选项正确。第267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该条基本内容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均已规定,据此,C、D选项不选。本题选B。

  • 第2题:

    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
    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
    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答案:C
    解析:
    选项A、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可知,“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应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据此可知,本案并非由法院决定的监外执行,因此是否收监也不是由法院决定。

  • 第3题: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赖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患有严重糖尿病需要保外就医,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任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未交付执行,需要哺乳自己5个月大的儿子,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C.某监狱认为罪犯张某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提出书面意见时可以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D.罪犯吴某患有严重心脏病,有关机关可以凭借其曾经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住院证明文件决定或者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 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A选项赖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且不符合第二项规定情形,不得暂予监外执行,错误。B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诊断,再出具证明,以往证明文件无效。《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故C选项“可以”说法错误,应为 “应当”。

  • 第4题:

    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答案:B
    解析:
    【考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详解】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故A选项不是新增内容。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故B选项为新增加内容,当选。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2012年《刑事诉讼法》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相对原法条增加了“决定”为修改内容,并非新增,故C、D不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陷阱】C、D选项为修改内容,而非新增的内容,做题时要看清限定条件。

  • 第5题:

    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

    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

    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答案:C
    解析:
    选项 A、 B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可知,“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应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选项 C 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27选项 D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据此可知,本案并非由法院决定的监外执行,因此是否收监也不是由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