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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3日,某市某小学学生王某(10岁)参加所在班级的课外野游活动,事前学校有倡导,班主任要求学生自愿参加。当日下午3时,班主任带领同学们来到海边进行户外活动,要求学生只能下浅水玩。王某与其他几名同学及一名男老师一起下水,由于当时风浪较大。王某游得较远,溺水下沉,被同学救上岸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试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题目

2006年8月13日,某市某小学学生王某(10岁)参加所在班级的课外野游活动,事前学校有倡导,班主任要求学生自愿参加。当日下午3时,班主任带领同学们来到海边进行户外活动,要求学生只能下浅水玩。王某与其他几名同学及一名男老师一起下水,由于当时风浪较大。王某游得较远,溺水下沉,被同学救上岸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试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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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为方便今后学生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学校要求全体入学新生定制校服。你所负责的班级中,一位学生因家长拒绝缴费而无法定制校服。作为班主任,你怎么处理这件事情?


    答案:
    解析:
      家长是学生培养、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面对这种情况,我会与学生及家长进行沟通,向家长了解其拒绝缴费原因的同时,阐明学生定制校服的积极意义,以得到家长的配合。首先,从孩子发展的角度出发劝说家长。向家长说明,学校定制校服的目的是让学生更好地参加集体活动,表现良好的学校风貌与学生风貌。倘若因未穿校服而影响了孩子参与集体活动的积极性,势必会对孩子产生一定的心理影响,不利于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其次,从学校管理的角度出发劝说家长。向家长说明,我校在校服定制方面严格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绝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定制质次价高的校服,请家长对这一点放心。

      再次,在生活上与家长携手合作。询问家长是否因为家庭经济原因而不想给孩子定制校服,如果情况属实,在争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我会建议家长向学校申请一定的经济援助或减免相关费用等优惠政策。让家长得到学校帮助的同时,也让学生感受到集体的温暖。

      最后,对家长表示感谢,并向家长明确:随时可就某一问题与我进行沟通,我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大家解决问题。

  • 第2题:

    某市某小学学生王某(10岁)参加所在班级的课外野游活动,事前学校有倡导,班主任要求学生自愿参加。当日下午3时,班主任带领同学们来到海边进行户外活动,要求学生只能下浅水玩。王某与其他几名同学及一名男老师一起下水,由于当时风浪较大,王某游得较远,溺水下沉,被同学救上岸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试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答案:
    解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例中,学校领导对野游活动有倡导,班主任在带领学生外出活动之前并未进行任何安全教育。且在活动中,教师也未尽到对学生的安全管理责任,在风浪很大的情况下仍然放任学生下水游泳。因教师是学校内的工作人员,其带领学生外出活动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因此,此次事故的损害责任应完全由学校承担。

  • 第3题:

    3、《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对班主任工作的要求有

    A.全面关心教育学生

    B.建立完善班级管理制度

    C.指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D.建立互利的师生关系


    全面关心教育学生;建立完善班级管理制度;指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 第4题:

    中学生王某上课玩手机,被班主任李某当场没收。王某课后向李某承认错误并要求归还其手机,被李某以王某违反校规为由拒绝。李某的做法( )。

    A.正确,学校规章应该人人遵守
    B.正确,教师有惩成学生的权利
    C.不正确,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D.不正确,应上交学校销毁

    答案:C
    解析:
    C。不正确,侵犯了学生

  • 第5题:

    小学生王某在课间玩时,故意将同学赵某推倒在地,致其骨折,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应对赵某受伤担责的主体是( )

    A.王某监护人
    B.学校
    C.王某的班主任
    D.王某

    答案:A
    解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