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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领导县政府办公室的是县长、副县长。()

题目

直接领导县政府办公室的是县长、副县长。()


相似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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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

    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l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

    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

    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通过即可

    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正确答案:ABCD

    「考点」副县长的产生;民族自治机关;派出机关的设立批准权;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解析」《宪法》第101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乡长和副乡长。"所以,副县长也必须经过选举产生,A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7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是民族自治机关,院长和检察长不是必须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B项错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所以,设立区公所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ll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D项错误。由此,本题答案为ABCD

  • 第2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
    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
    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通过即可
    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答案:A,B,C,D
    解析:
    副县长也必须经过选举产生,A项错误。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是民族自治机关,院长和检察长不是必须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B项错误。设立区公所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 第3题:

    直接领导县政府办公室的是()

    A县长和上级秘书部门

    B县委书记

    C县长、副县长

    D上级秘书部门


    C

  • 第4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通过即可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正确答案:ABCD

    《宪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乡长和副乡长。”所以,副县长也必须经过选举产生,A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7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是民族自治机关.院长和检察长不是必须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B项错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所以,设立区公所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D项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 第5题:


    甲厂诉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


    甲厂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该厂的生猪被屠宰前后,依法应由县兽检所进行检疫、检验。2013年5月1 8日,县政府向本县各宾馆、饭店、学校食堂、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品经营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发出《屠宰管理通知》。该通知称,“县城所有经营肉食品的单位及个体户,从5月20日起到县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采购生猪产品,个体猪肉经销户一律到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县肉联厂)”。 201 3年5月22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电话指示县兽检所,要求县兽检所停止对县肉联厂以外的单位进行生猪检疫,致使甲厂的生猪无法屠宰和上市销售,被迫停业。甲厂认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违法。法院受理后,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甲厂对此裁定不服,提起上诉。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甲厂对县政府在《屠宰管理通知》中仅标注县肉联厂为生猪定点屠宰厂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另案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第一个案件的被告是谁?应如何确定本案的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


    2.县兽检所能否作为第一个案件的第三人?如果可以,其可通过什么途径参与诉讼?


    3.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是否属于内部指导行为?是否可诉?


    4.第一个案件的一审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5.若甲厂单独就审查《屠宰管理通知》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6.这两个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被告是县政府,甲厂应向市中级法院起诉,若对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不服,可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因为甲厂是对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不服提起诉讼,该指示是分管副县长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行使职权的行为,其后果应由县政府承担,因此本案的被告是县政府,甲厂应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市中级法院为本案的一审法院,省高院为二审法院。


    2.县兽检所可以作为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该电话指示属于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行为。分管副县长作出的关于停止检疫的电话指示是带有强制性的产生了直接对外效力的行为,所以该指示并不是行政指导,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4.一审法院的裁定错误,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不属于不可诉的行政指导行为,而是属于可诉的行政命令。


    5.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该《通知》为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6.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两个案件。因为这两个案件是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个事实作出的不同行政行为影响了同一行政相对人的不同权益,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本案的解题关键在于判断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作出的指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可诉行政行为。考生应当从指示内容是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着手进行判断。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上级以行政命令形式对下级作出的指示,如果产生了直接的、外部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