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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在南方某地购得15克海洛因藏在家中准备自己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郑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A、贩卖毒品罪B、非法持有毒品罪C、不构成犯罪

题目

郑某在南方某地购得15克海洛因藏在家中准备自己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郑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A、贩卖毒品罪

B、非法持有毒品罪

C、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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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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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被害人郑某(2岁)跟随母亲在广场游玩,在母亲上厕所时,被在附近捡垃圾的付某发现。付某趁四周无人,抱起郑某到当地火车站。在火车站候车厅,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查获。对付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付某拐骗郑某并没有什么明确的主观目的,只是临时起意,不构成拐骗儿童罪
    B.付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C.付某将郑某带离其监护人但目的不明确的,宜定性为拐骗儿童罪
    D.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择一重罪论处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拐骗儿童罪的认定及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是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并非目的犯,目的不明确亦可认定为该罪。

  • 第2题:

    任某在路边等人,被路过的郑某等人故意撞了一下,任某瞪了他们一眼没有言语。郑某寻衅问:“看什么?”说着打了任某一拳,同时郑某的同伙也一拥而上对任某拳打脚踢。任某双手抱住脑袋直往后退,郑某等人紧追不舍,任某忍无可忍,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在郑某打他时朝郑某一捅,扎中郑某颈部动脉,郑某因大出血休克死亡,任某自知闯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试问,有关此案的下列观点中哪个正确?

    A:任某的行为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B:任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C:任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有自首情节
    D:任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有自首情节

    答案:A
    解析: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本案中,郑某及其同伴挑衅任某并有伤害他的故意,任某因而自卫属于“防卫”行为,但他以致命的器械防卫非致命的伤害,明显过当。同时,虽然,郑某死亡,但任某没有杀人的故意,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

  • 第3题:

    黄某在出国前将一个装有贵重财物的行李箱(价值10万元)托其好友郑某保管,郑某是公务员,1年后,黄某从国外归来,但郑某谎称家中被盗,行李箱丢失,拒不交出黄某托其保管的物品。郑某构成何种犯罪?

    A.郑某构成诈骗罪

    B.郑某构成侵占罪

    C.郑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D.郑某构成贪污罪


    郑某构成侵占罪

  • 第4题:

    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幅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魏某未为任何表示。
    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愿以60万元出售。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愿意以60万元购买。郑某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魏某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郑某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到达。魏某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幅古画,并移转其所有权。12月5日在郑某、魏某二人履行完毕后,经魏某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郑某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问:(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3)如何认定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5)郑某于11月26日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何时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是否生效?为什么?
    (7)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
    (9)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0)如果该合同无效,郑某应当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广告不完全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3)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属于新要约。因为郑某对原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5)要约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而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没有效力,因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具有效力。
    (7)魏某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于11月29日下午成立。
    (9)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因为该合同存在欺诈情形,郑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合同。
    (10)郑某应返还价款。由于合同无效,郑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第5题:

    案情:
    A公司总经理郑某与B公司进行一项合同的谈判,双方签订合同后,郑某参加了B公司举行的晚宴。由于郑某不胜酒力,很快便有些醉意,于是被其秘书刘某和司机楚某架到车上,准备送其回家。车行至市区以后,由于司机楚某注意力不集中,将前方骑自行车的李某撞倒,楚某赶紧刹车,但由于路面过滑,刹车不及,致使车从李某身上轧过,刘某见此状况,劝说楚某下车救人,但郑某则让楚某赶快开车跑,说如果下车就麻烦了。楚某很害怕自己撞了人要承担责任,所以听了郑某的话,慌忙驾车逃走。由于过度紧张,楚某车速非常快,经过好几个红灯路口,均不减速,最后在行驶到一岔路口时,将一名正过人行横道的小孩撞死。其后,楚某仍驾车逃跑,终于在一个城郊的路边停了下来。刘某劝他赶快去公安机关自首,但遭到楚某的拒绝,刘某开门便想下车,但楚某为了不让刘某下车,马上开动了汽车。由于惯性,刘某摔下车,头撞到路边的台阶,当场死亡。后楚某和郑某被公安机关逮捕,而被撞人李某由于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
    问题:
    1.楚某第一次撞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为什么?
    2.楚某第二次撞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为什么?
    3.材料中郑某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为什么?
    4.楚某对于刘某的死亡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楚某第一次撞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楚某因为驾驶机动车时注意力不集中,疏忽大意而造成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
    2.楚某第二次撞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楚某想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在路口也未减速,其主观上对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并且行为已经对不特定人造成了威胁。
    3.郑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楚某对于刘某的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楚某出于不让刘某下车的目的,认为其开车后,刘某便不能下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该行为造成了刘某的死亡,所以楚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既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就本案来说,秦某属于既违反道德又违反法律的情形,在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法律追究之前,可以借助社会无形的压力来发挥道德的作用,法律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法律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与道德两种机制加以调整,以形成和维护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爱的社会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