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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李某贪污一案时,原已被逮捕的李某脱逃而需要采取通缉措施,该市检察机关可以依照下列哪一程序在甲市辖区内通缉李某?( )A.要求甲市公安机关颁布通缉令予以通缉B.甲市检察院检察长决定通缉,自行发布通缉令C.由甲市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由甲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D.由甲市上级检察机关决定通缉

题目

甲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李某贪污一案时,原已被逮捕的李某脱逃而需要采取通缉措施,该市检察机关可以依照下列哪一程序在甲市辖区内通缉李某?( )A.要求甲市公安机关颁布通缉令予以通缉B.甲市检察院检察长决定通缉,自行发布通缉令C.由甲市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由甲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D.由甲市上级检察机关决定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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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2015年)

    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答案:A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综合诉讼程序。按照新法,题干本身错误,因为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属于职务犯罪,不归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归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因此本题无答案。按照旧法解析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第1条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故A选项正确。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怀孕,因而属于可以监视居住的对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本案是贪污案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故B选项错误。《最高检规则》第45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李某涉嫌贪污案,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故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李某涉嫌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因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D选项正确。本题选AD。新刑诉法修改,本题无效。

  • 第2题:

    (三)

      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请回答第92—93题。

    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答案:A,D
    解析:
    选项A正确。《检察院规则》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该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据此可知,只有没有固定住处的,才指定居所,本案中李某涉嫌贪污,家住甲市,有固定住处,不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本案属于贪污案件,不属于重大贿赂案件,辩护律师会见李某,不需要侦查机关许可。选项D正确。《检察院规则》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 第3题:

    4、4.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A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

    B.B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

    C.C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

    D.D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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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题:

    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侦查机关逮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被逮捕期限届满,但未依法将其释放,其辩护人张某有权进行申诉、控告
    B.李某就违法的侦查行为,应当向采取逮捕措施的侦查机关进行申诉、控告
    C.李某对于申诉、控告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D.李某对于申诉、控告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答案:A,B,D
    解析:
    申诉、控告的提起主体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A选项中李某的辩护人 张某有权进行申诉控告,并且理由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故A选项正确。申诉、控告的受理主体:有违法行为 的公安司法机关,由该机关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B选项中张某向作出违法侦查行为的机关申诉、控告 的做法正确,故B选项正确。对申诉、控告的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本题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处 理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 第5题:

    (三)

      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请回答第92—93题。

      
    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

      B.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

      C.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

      D.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答案:A,B,D
    解析: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