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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978年生人)与朋友聚会饮酒至深夜,返家途中口渴,忽见路边自动售货机内有易拉罐饮料,且周围无人,遂生偷拿之意。随即捡起石头砸自动售货机,又用雪糕棍、铁丝等抠捅自动售货机的钥匙插孔,拿出易拉罐啤酒10听,饮料2瓶,香烟5盒,价值100余元。问:(1)张某实施了几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2)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罚张某?为什么?

题目

张某(1978年生人)与朋友聚会饮酒至深夜,返家途中口渴,忽见路边自动售货机内有易拉罐饮料,且周围无人,遂生偷拿之意。随即捡起石头砸自动售货机,又用雪糕棍、铁丝等抠捅自动售货机的钥匙插孔,拿出易拉罐啤酒10听,饮料2瓶,香烟5盒,价值100余元。

问:(1)张某实施了几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2)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罚张某?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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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 王某与张某是朋友。一日,王某为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向张某借车。聚会上,王某喝了大量的啤酒。聚会完毕后,王某驾车回家,路上被交警赵某查出酒后驾车,赵某将汽车扣留,但是在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张某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赵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D.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答案:C
    解析:
    。原告是汽车的合法所有权人,具有行政诉权,符合原告资格。赵某乃警察,其扣车并将车开回公安局的行为属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C项可采用。《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单独请求行政赔偿,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D项错误,判决是针对实体问题的,本案是因为程序不合法,所以,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第2题:

    王某在和朋友聚会并饮酒后,不顾朋友劝阻,独自驾车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将正常行走的路人甲撞成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王某看四周无人遂驾车逃逸,致甲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如何评价?( )
    A.交通肇事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

  • 第3题:

    请将自动售货机控制系统的运行调试结果拍成视频,作为附件上传至单元作业。


    ABC

  • 第4题:

    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某火车站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只好连声说“对不起”,后被送到派出所。对本案的评价,错误的是

    A.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B.张、王的行为只构成非法进入住宅罪,不构成抢劫罪
    C.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非法进入住宅,应当数罪并罚
    D.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

    答案:A,B,C
    解析: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张明楷认为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是否着手、是否得逞,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之间的重要区别。而本案中张某、王某购买了匕首,敲门进入杂货店都是属于准备工具、进入犯罪场所行为,尚没有实施抢劫实行行为,并没有使有关刑法保护的权益受到明显紧急的危害,故只能构成抢劫罪预备。

  • 第5题:

    不良行为或生活方式包括()

    A朋友聚会适当吸烟

    B生意场上应酬适量饮酒

    C为了健康每天剧烈运动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