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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问题:分析以上四种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目

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问题:分析以上四种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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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陈某1988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1994年陈某创作长篇小说《军人》。1999年李某得知1986年陈某的姑妈去世遗留给陈某一套私房,一直由陈某的父母居住。根据以上情况,陈、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

    A.陈某的转业费

    B.李某所购置的家具

    C.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

    D.陈某姑妈遗留的房屋


    正确答案:BC
    解析:考查要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2)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李某购置的家具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出版小说《生活》所得的稿费为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陈某转业费可以依据第18条第2项推定出为个人财产。因此,排除A项。陈某姑妈遗留的房屋为陈某婚前所得,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故为个人财产。因此,排除D项。

  • 第2题: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张某有仇,杨某伺机报复。一日杨某得知张某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准备报复张某。但他在去张某家的路上,突然感到肚子疼痛,便回到家中,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
    【详解】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本题来看,杨某还未着手实施报复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未遂;杨某未能着手实施报复行为,并不是出于他意志上的自动放弃,因而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杨某的行为只是在为具体实施报复行为而做准备,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肚子疼痛)而被迫放弃,其行为构成犯罪预备。

  • 第3题:

    李某与王某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李某得知王某一人在家。便持刀前往。途遇民警巡逻,李某害怕,折返家中,李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李某因害怕,折返家中,自动放弃犯罪。故本题答案选C。

  • 第4题:

    2008年6月11日晚8时许,王某、李某与龙某等人在回住处途中,与郑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郑某回到其打工的公司后,将冲突告诉同在该公司打工的老乡张某,张即通过龙某打电话联系李某,双方约定通过打架的方式解决纠纷。当晚11时许,张某纠集了老乡共30余人,龙某、李某也纠集了何某等10余人,双方均持铁棒等凶器至斗殴地点。龙某一方见对方人多,遂逃离现场,张某一方即追赶。张某、郑某及彭某、向某等人追赶上龙某,张某等人对龙某进行殴打。龙某被迫跳入路边池塘。张某、郑某及彭某等即在池塘边捡起石块向池塘内冒出头的龙某投掷,使龙的头部不能浮出水面,致龙某因溺水死亡。本案中,张某、郑某及彭某应定( )。

    A.聚众斗殴罪

    B.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

    D.不构成罪


    正确答案:B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根据具体情况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题中,双方只是为解决纠纷而进行斗殴,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因此,选B。

  • 第5题:

    被告人黄某涉嫌对15岁的许某非法拘禁被依法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许某的父亲和哥哥得知本案审判长郭某与黄某曾经是出生入死的战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许某的父亲有权申请郭某回避
    B.许某的哥哥有权申请郭某回避
    C.许某的诉讼代理人谭某有权申请回避
    D.若法皖院长经审查作出郭某回避的决定,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唐某无权要求进行复议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 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 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中审判长郭某与被告人黄某是出生入死的战友,属于上述第(4) 种情形,符合回避的情形,许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亲有权申请郭某回避,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选。《刑事诉 讼法》并未赋予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回避的权利,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 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 请复议。故C选项中许某的诉讼代理谭某有权申请回避,不选。《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 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虽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也被新刑诉法赋予复议权,
    但只能就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复议,D选项中法院院长同意了回避申请,不得复议,故D选项说法正确, 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