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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于2007年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二人对提货方式进行了修改。现王某根据修改后的合同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元。对于此案件的类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诉讼的基础是王某和赵某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故本案属于确认之诉B.王某根据修改后的合同提起诉讼,法院必须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故本案属于变更之诉C.王某要求张某履行给付义务,故本案属于给付之诉D.本案属于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结合

题目
王某与张某于2007年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二人对提货方式进行了修改。现王某根据修改后的合同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元。对于此案件的类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诉讼的基础是王某和赵某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故本案属于确认之诉

B.王某根据修改后的合同提起诉讼,法院必须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故本案属于变更之诉

C.王某要求张某履行给付义务,故本案属于给付之诉

D.本案属于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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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以王某亲笔书写的5万元欠条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欠款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承认向张某借款5万元,但表示后来二人又达成协议,张某同意将5万元赠与自己,因此不必再归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应当对二人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B.王某应对二人之间存在赠与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C.王某提出的证明赠与关系存在的协议复印件属于反证
    D.王某提出的证明赠与关系存在的协议复印件属于直接证据

    答案:B,D
    解析:
    考查证明责任和证据的分类。本题中,王某承认向张某借款5万元,属于自认,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应免除张某的证明责任,故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91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王某主张二人之间存在赠与协议,因此王某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B项正确。本证和反证的区分,要看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提出方是否承担证明责任。王某对赠与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故该协议复印件属于本证而非反证,C项错误。该协议复印件能够单独证明赠与关系存在,因此属于直接证据,D项正确。正确答案为BD。

  • 第2题:

    共用题干
    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

    如果王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时,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签订的合同不利于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可以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B:张某不能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C:张某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D: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王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答案:A,C
    解析:
    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

  • 第3题:

    王某与张某于2007年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二人对提货方式进行了修改。现王某根据修改后的合同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元。对于此案件的类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诉讼的基础是王某和赵某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故本案属于确认之诉

    B.王某根据修改后的合同提起诉讼,法院必须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故本案属于变更之诉

    C.王某要求张某履行给付义务,故本案属于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结合


    王某要求张某履行给付义务,故本案属于给付之诉

  • 第4题:

    王某向刘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奥迪轿车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又向关某借款,仍以奥迪轿车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再向张某借款,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刘某等人将奥迪轿车拍卖,扣除拍卖费用后剩余20万元,应向刘某偿还本息10万元,应向关某偿还本息5万元,应向张某偿还本息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向刘某偿还8万元,向关某偿还4万元,向张某偿还8万元
    B:王某应向刘某偿还10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5万元
    C:王某应向刘某偿还7.5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7.5万元
    D:王某应向刘某偿还5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10万元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以轿车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该条规定了抵押权实现的顺序。关某的抵押权已登记,刘某和张某的抵押权未登记,关某的抵押权先于刘某和张某实现,所以应先偿还关某的5万元,刘某和张某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所以剩余的15万元应按照刘某和张某的债权比例清偿,偿还刘某7.5万元,偿还张某7.5万元。

  • 第5题:

    张某欲将祖传的一件玉器卖给李某,双方约定价款为1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王某知道此事后,找到张某,提出愿以15万元购买此玉器,张某同意,并当即将玉器交给王某,但王某当时未付款。根据上述案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可要求将玉器交给自己,因为李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在先
    B.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王某不能取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玉器物权的变动并未公示
    D.张某与王某达成的合同系恶意串通,从而损害了李某的利益,故二人应对李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精解】“一物二卖”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谁依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对物权的变动进行了公示,就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动产通过交付进行公示,不动产通过登记进行公示。本题中,李某不得要求张某交付玉器,因为合同履行不能,故李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王某依据物权原则进行了公示,即便没有支付价款,也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至于是否支付价款,并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也是由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决定的,故C项错误。由于张某和王某并没有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故意,王某购买该玉器也不是为了损害李某的利益,其本意在于使自己受益,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