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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刑事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罚款属于刑事责任中的附加刑B、拘役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C、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D、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且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合并执行

题目
下列关于刑事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罚款属于刑事责任中的附加刑

B、拘役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C、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D、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且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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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关于职业理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C
    【考点】职业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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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刑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
    B.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
    C.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自己承担
    D.刑事责任的哲学依据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具有的相对的意志自由

    答案:A,B,C,D
    解析:
    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这是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在产生基础上的区别。这体现了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A选项正确。刑事责任不是承受一般的负担,也不只是承受否定的道德评价。所谓刑事处罚,主要指刑法规定的刑罚处罚;所谓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是指免予刑事惩罚,仅仅宣告犯罪人有罪。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可以说是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它体现了刑事责任的严厉性。B选项正确。现代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所以刑事责任只有实施犯罪的人才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承担,既不能株连非犯罪人,也不能由非犯罪人代为承担,这表现了刑事责任的专属性。C选项正确。由于人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即自由选择的能力,因而人对自己选择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所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从哲学上讲,就在于行为人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或者说自由选择能力。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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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关于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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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
    D.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刑和死刑

    答案:B
    解析:
    2019版教材P40页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 第4题:

    下列关于控制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B

  • 第5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对王某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关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
    C.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D.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属于犯罪概述题目。
    A项,《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题干中王某持刀抢劫张某,虽然争斗中王某倒地,匕首掉在地上,但王某并没有被制服或者丧失侵害能力(他可以起身捡起匕首继续抢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依然存在。因此,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故正确,当选。
    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并不是为了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题干中不属于故意杀人,故错误,排除。
    C项,《刑法》第十六条规定,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题干中不属于意外事件,故错误,排除。
    D项,《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题干中不属于紧急避险,故错误,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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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有损害招标人利益的串通投标,才构成串通投标罪
    B、因串通投标承担罚金刑事责任的,该罚金只能合并处罚
    C、因串通投标被定罪承担刑事责任后,可不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单位犯串通投标罪,仍可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采用双罚制方式。双罚制是指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