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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东方公司的客户——甲公司向东方公司借用会计档案,东方公司应当()。A.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借出,并办理登记手续B.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借出,并办理登记手续C.不借出,但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D.不借出,但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题目

某日,东方公司的客户——甲公司向东方公司借用会计档案,东方公司应当()。

A.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借出,并办理登记手续

B.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借出,并办理登记手续

C.不借出,但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D.不借出,但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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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乙公司原始凭证,经乙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将原始凭证借给甲公司。()


    正确答案:×
    解析:《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原始凭证属于重要的会计档案,因此不能借出,甲公司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也只能在经乙公司的单位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加以查阅或复制。

  • 第2题:

    共用题干

    以下为“东方”纺织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不能合法成立?()
    A:东方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拖欠甲公司一笔货款,在法院裁定东方公司破产宣告后甲公司即提出抵销债权的主张
    B:东方公司主张拖欠职工工资共150万元和职工应当交给企业的购房款项相抵销
    C:在东方公司破产宣告后,乙建材厂将其对东方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移给丙公司。现丙公司主张以该100万元抵销丙欠东方公司的债务
    D:丁企业拥有东方公司50万普通债权,同时丁企业还欠东方公司20万的货款,如果东方公司的破产清偿率为10%,现丁企业主张将30万列入普通债权

    答案:B,C
    解析:
    【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


    【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


    【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


    【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


    【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


    【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


    【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

  • 第3题:

    设置客户档案。编号:001客户名称:北京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科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号邮政编码:100010




    答案:
    解析:

    【参考步骤】单击基础设置——往来单位——客户档案,出现客户档案对话框,选择无分类,单击增加,出现客户档案卡片,在基本页签中输入客户编号001,客户名称:北京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客户简称:东方科技,切换到联系页签,输入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号,邮政编码:100010,输入完成以后单击保存,退出。


  • 第4题:

    新华县工商局对东方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东方公司不服,向甲市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东方公司仍然不服,则其可以向下列哪些法院起诉?( )。

    A.新华县法院

    B.甲市法院

    C.东方公司所在地法院

    D.省法院


    正确答案:AB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 第5题:

    鸿毛公司是2004年注册于北京的餐饮公司,主营产品是饺子,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影响力和实力。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和影响力,鸿毛公司决定在上海设立全资子公司东方公司,在成都开办分公司。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东方公司经批准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股权
    B.东方公司作为鸿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东方公司与鸿毛公司财产共有,责任共担
    C.鸿毛公司成都分公司对外欠债,无力偿付,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鸿毛公司的财产
    D.东方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债权人承担独立偿付责任,体现了人合属性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的股份能否在证券市场自由交易,可将公司分为封闭性公司和开放性公司。封闭性公司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开放性公司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有限公司的封闭性表现为:设立程序不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公开;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股权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转让。本案东方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股权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A项错误。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彼此独立的两个公司,所以财产和责任都各自享有、分别承担,彼此互不混同,B项错误。 分公司是附属于总公司而存在的办事机构、经营场所等,所以其与总公司是一个整体,分公司的债务,当分公司财产无法偿付时,总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允许申请执行总公司财产,反之亦然。如果总公司经营控制的财产仍无法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其他分公司经营控制的财产。C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理论,人合性是指在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信赖和依附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股东人数的最高限额。《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禁止公开募集。公开募集是开放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权利,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公开募集资本。 (3)股权转让限制。《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优先购买权的尊重。《公司法》第71条及第72条规定的股权对外转让或被强制执行过程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都体现了人合性的保护。 (5)股东之间关系更多靠内部契约进行约束。组织机构的设置往往根据公司章程来选择是否设立及如何设立,在管理上与合伙比较相似。《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第1款:“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6)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合一。人合公司中,股东均可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 资合性是指以资本作为法律关系的基础。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具有最强的法人性。公司信用在于公司财产,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负责任,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 (2)股份转让较为容易,原则上不受限制,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 (3)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分离。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股东人数众多,股东大会召集困难,且会议成本较高,故由股东直接进行公司经营,可能无法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使公司经营根本无法开展。在股东被股东大会选任为董事的情形下,虽然当选董事的股东担当公司经营,但这时的身份已经成为公司董事。 总之,纵观我国的公司细分类型,有限公司属于人合兼具资合性公司,股份公司属于资合性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属于典型资合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属于资合为主兼具人合性公司,D项应该体现的是资合属性,表述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