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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火车站盗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收缴所盗现金6000元。在本案侦查期间,李某主动交代说他曾于3个月前抢劫某外地民工500元,现已花光。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供述,未查找到受害人和其他证据。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李某构成A.盗窃罪B. 抢劫罪C. 伪证罪D. 盗窃罪和抢劫罪

题目
李某在火车站盗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收缴所盗现金6000元。在本案侦查期间,李某主动交代说他曾于3个月前抢劫某外地民工500元,现已花光。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供述,未查找到受害人和其他证据。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李某构成

A.盗窃罪

B. 抢劫罪

C. 伪证罪

D. 盗窃罪和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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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李某在火车站盗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收缴所盗现金6000元。在本案侦查期间,李某主动交代说他曾于3个月前抢劫某外地民工500元,现已花光。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供述,未查找到受害人和其他证据。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李某构成 ”相关问题
  • 第1题: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所戴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

    A.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正确答案:B
    本题既考查对共同犯罪的理解,又考查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首先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二人虽然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他们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而是分别进行的,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与抢劫罪区别的关键是犯罪手段不同,前者是秘密窃取,后者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张某的行为显然是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 第2题: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所带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
    A.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答案:B
    解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第3题:

    李某与杨某曾于1992年5月共同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此案一直未被破获。2000年4月,杨某因盗窃罪被依法逮捕,与此同时,李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残疾被拘留。杨某在看守所看到李某,唯恐李某揭发自己,便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其与李某抢劫的犯罪事实。后查明:李某曾于1995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杨某和李某各构成何罪?
    (2)到2000年案发时仍需要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吗?
    (3)杨某就抢劫罪成立自首吗?应当如何处罚?
    (4)李某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应当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1)李某和杨某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杨某和李某还分别单独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最高为死刑,其追诉期间为20年,所以,在此行为发生的8年之后,仍然是要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的。
    (3)杨某因盗窃罪而被逮捕,在被羁押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抢劫罪行,属于特殊自首。所以,对于杨某的抢劫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2年后又故意伤害他人且致人残疾,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所以李某构成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李某在故意伤害之前还曾犯下抢劫罪,所以应当对李某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 第4题:

    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李某的有罪供述
    B: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
    C:李妻的证言
    D: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

    答案:A,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C。

  • 第5题:

    李某因持刀抢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委托赵某(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在侦查期间,赵某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李某的强制措施
    B.在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赵某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资料
    C.赵某可以同李某会见和通信
    D.赵某不可以向被害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

    答案:A,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在侦查阶段赵某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李某的强制措施,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赵某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资料,故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赵某可以向被害人收集与案卷有关的材料,故D项说法错误。
    因此选择AB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