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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镇司法所所长,中共党员。擅自将公务用车的“司法”标识撕掉并继续使用,被批评后的1年后,他再次将标识撕掉,并在3个月内先后8次驾驶该公车回家、外出吃饭、搭乘妻子到县城购物等。请对陈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

题目

陈某,某镇司法所所长,中共党员。擅自将公务用车的“司法”标识撕掉并继续使用,被批评后的1年后,他再次将标识撕掉,并在3个月内先后8次驾驶该公车回家、外出吃饭、搭乘妻子到县城购物等。请对陈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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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陈某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公车管理规定,撕掉标识,且多次公车私用,情节较重,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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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陈某因醉酒上班迟到被吴某当场批评,便对吴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陈某骑自行车尾随吴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吴某。吴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陈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陈某见势,将刀拔出再次刺向吴某。吴某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陈某,正砸在陈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吴某带回家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陈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陈某面部大面积毁容。 问: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
    依照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例如,公民依法捉拿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人或被通缉的在逃人犯,被捉拿者或第三者对该公民施行暴力伤害或威胁,就不是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正当防卫要求的只是有不法侵害存在,并没有将其起因条件局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外延要比犯罪宽泛得多,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真实地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出来的。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损害,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而发生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可能不是不法侵害,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那么他在主观上有过失,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损害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预见到对方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无罪过,其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属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受到他人豢养的或野生的动物侵袭,自然可以进行打击,但动物谈不上不法侵害,受害人的打击也只是紧急避险或民事上排除侵害的行为,谈不上正当防卫。但是,如果有利用动物来达到侵害他人的目的,如驱使狂犬撕咬他人,则防卫人打击动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本案中,吴某遭到陈某的追杀,生命处于危险状况,为了防止陈某进一步实施非法行为,吴某对其实施打击,才造成陈某受伤,因此吴某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第2题:

    某检察院对陈某、姚某共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时,陈某潜逃。下列做法中,( )是正确的。

    A.应当中止对陈某、姚某的审查起诉

    B.可以对陈某中止审查起诉,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C.应当将案件中陈某的部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D.应当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待抓获陈某后再继续审查起诉


    正确答案:B
    【解析】在共同犯罪中,不在案的可以中止审查起诉,在案的继续审查起诉。8项可以对陈某中止审查起诉,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正确。

  • 第3题:

    某检察院对陈某、姚某共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时,陈某潜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中止对陈某、姚某的审查起诉
    B:可以对陈某中止审查起诉,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C:应当将案件中陈某的部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D:应当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待抓获陈某后再继续审查起诉

    答案:B
    解析:
    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脱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从理论上来讲,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因此选项B正确,A项错误。D项说法源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54条第3款之规定,但是前者针对的是提起公诉的审查,后者恰好与选项B符合而与选项C、D相悖,故C、D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4题:

    某检察院对陈某、姚某共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时,陈某潜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中止对陈某、姚某的审查起诉

    B.可以对陈某中止审查起诉,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C.应当将案件中陈某的部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D.应当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待抓获陈某后再继续审查起诉


    正确答案:B

  • 第5题: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周某过人行道时被驾车闯红灯的陈某撞伤,陈某事后逃逸,三年后才破案。周某对陈某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周某受伤之日起计算。
    B.周某、陈某离婚5年后,周某发现陈某隐匿了不少夫妻共同财产,周某仍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被陈某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周某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次日起两年。
    C.产品侵权,若不存在明示的质量保证期,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
    D.周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1年后,陈某请求周某返还借款。陈某请求周某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

    答案:D
    解析:
    A.错误。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能够行使债权之日起计算,即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遭受人身损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起算。故A选项错误。 B.错误。《婚姻法解释3》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婚姻法解释㈠》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故B选项错误。 C.错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产品侵权的,若无明示的质量保证期,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10年,故C选项错误。 D.正确。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被侵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计算。D选项中,周某向陈某借款十万元,但未约定还款期限,陈某的债权一直未遭受侵害,无论20的诉讼时效期间还是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均未开始计算,故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