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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而言,一战后,在西方国际法学界中出现的“新自然法学说”包括( )A. “社会连带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B. “社会连带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C. “规范法学派”和“折衷法学派”D. “实在法学派”和“折衷法学派”

题目

就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而言,一战后,在西方国际法学界中出现的“新自然法学说”包括( )

A. “社会连带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

B. “社会连带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

C. “规范法学派”和“折衷法学派”

D. “实在法学派”和“折衷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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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就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而言,一战后,在西方国际法学界中出现的“新自然法学说”包括( )A. “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国际法的效力,以下观点中正确的是:

    A、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权威国际组织的决议,权威国际组织的决议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
    B、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的态度,因此国际法本质上属于一种实在的道德。
    C、因为国际法的主体不包括个人,因此国际法不能对个人产生法律效力。
    D、国际法的裁决具有执行力,国家可以自行采取行动执行裁决。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的渊源的学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法只有三种渊源即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只是确定国际法存在的辅助性资料,并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因此A错误。B选项是典型的奥斯丁的学说,他认为国际法只是一种实在的道德,因此国际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现代国际法学说驳斥了他这种观点,国际法虽然与国内法产生的路径不尽相同,单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与道德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C选项混淆了国际法主体和国际法效力对象之间的差别,个人只是不是国际法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对个人没有任何效力,例如国家间的引渡规则其效力对象就是指向个人的。D选项正确,国际法的执行并不存在国内法那样的强制执行机构,国际法的执行往往就是通过国家的行动,如报复、反报等方式来执行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除非自卫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通过武力来执行国际法是违法的行为。

  • 第2题:

    1.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的学说()

    A.既得权说

    B.国际法优先说

    C.国内法优先说

    D.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 第3题:

    30、格老秀斯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根据包括自然法和()两个方面。


    (1)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目睹了欧洲三十年战争的惨状,深感重建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必要,遂写下了《战争与和平法》这部不朽名著。该书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全面阐述了当时国际法的几乎全部内容,从而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拟订和内容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格老秀斯关于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学说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影响颇大,他因此而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被誉为“国际法之父”。

  • 第4题:

    关于国际法的效力,以下观点中正确的是:

    A.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权威国际组织的决议,权威国际组织的决议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
    B.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的态度,因此国际法本质上属于一种实在的道德。
    C.因为国际法的主体不包括个人,因此国际法不能对个人产生法律效力。
    D.国际法的裁决具有执行力,国家可以自行采取行动执行裁决。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的渊源的学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法只有三种渊源即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只是确定国际法存在的辅助性资料,并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因此A错误。B选项是典型的奥斯丁的学说,他认为国际法只是一种实在的道德,因此国际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现代国际法学说驳斥了他这种观点,国际法虽然与国内法产生的路径不尽相同,单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与道德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C选项混淆了国际法主体和国际法效力对象之间的差别,个人只是不是国际法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对个人没有任何效力,例如国家间的引渡规则其效力对象就是指向个人的。D选项正确,国际法的执行并不存在国内法那样的强制执行机构,国际法的执行往往就是通过国家的行动,如报复、反报等方式来执行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除非自卫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通过武力来执行国际法是违法的行为。

  • 第5题:

    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不同学派对此有不同解释,其中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

    A.人类法

    B.“协定必须遵守”这一基本规范

    C.自然法

    D.国家权力和对外政策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又称“国际法的效力基础”或“国际法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