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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三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题目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三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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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3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在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A.6

    B.3

    C.4

    D.5


    正确答案:D
    《合伙企业法》第63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在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故选D。

  • 第2题:

    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

    (1)甲以劳务出资;乙和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乙全权负责,甲、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由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及退伙后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丁不得以房产使用权出资。根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丁对其出资的房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其出资的房产也不属于合伙企业所有,因此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是不符合规定的。
    (2)甲、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民事责任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l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检查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而,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对退伙人责任承担的约定不符合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但仍应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合伙企业注销后责任承担的约定不符合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无债权人必须在5年内提出的限制规定。

  • 第3题: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示的,该责任消灭。


    C

  • 第4题:

    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

    (1)甲以劳务出资;乙和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由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及退伙后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丁不得以房产使用权出资。根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丁对其出资的房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其出资的房产也不属于合伙企业所有,因此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是不符合规定的。    
      (2)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民事责任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检查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而,合伙协议中约定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对退伙人责任承担的约定不符合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但仍应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合伙企业注销后责任承担的约定不符合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无债权人必须在5年内提出的限制规定。

  • 第5题:

    下列关于《公司法》中合伙企业解散、清算规则说法错误的是()。

    A.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人企业注销登记
    B.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对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人合伙人清偿
    D.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