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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中,属于当事人事实认识错误的有( )。A.甲殴打张某时,失手打中了路人李某,致其重伤B.乙认为家长教训孩子天经地义,经常在家殴打孩子C.丙误以为前来抓捕自己的警察赵某是仇家,挥棍将其打成重伤D.丁欲开车撞死钱某,钱某被撞后倒地昏迷,丁误以为其死亡于是离去

题目

下列情形中,属于当事人事实认识错误的有( )。

A.甲殴打张某时,失手打中了路人李某,致其重伤

B.乙认为家长教训孩子天经地义,经常在家殴打孩子

C.丙误以为前来抓捕自己的警察赵某是仇家,挥棍将其打成重伤

D.丁欲开车撞死钱某,钱某被撞后倒地昏迷,丁误以为其死亡于是离去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C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当事人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AC是事实认识错误,B是法律认识错误,表述尚未构成犯罪。D项属于故意杀人未遂。
更多“下列情形中,属于当事人事实认识错误的有( )。A.甲殴打张某时,失手打中了路人李某,致其重伤B.乙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在街头因琐事斗殴,甲感到自己不是乙的对手,转身逃跑,乙紧追不舍。路人丙见状,跑上前想阻止乙追打甲。甲误认为丙是乙的同伙,挥棍打丙,致其重伤。在本案中,甲打伤丙的行为在刑法中属于( )。

    A.假想防卫
    B.防卫过当
    C.防卫不适时
    D.正当防卫

    答案:A
    解析: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因此正当防卫的第一要点就是必须有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存在。本题中丙欲帮甲而甲却误认为丙是乙的同伙而将其打伤,由于并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甲误以为存在而进行防卫,因此甲的行为构成假想防卫。故选A项。

  • 第2题:

    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后来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说明甲也有伤害乙的哥哥的故意,所以本案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本案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C.本案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哥哥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
    D.本案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对乙哥哥都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对乙不成立犯罪。

    答案:A,B,C
    解析:
    ①责任主义原则要求,故意必须是行为时存在的故意,甲在打人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打的是乙的哥哥,所以甲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当中的对象错误。A 选项错误。②对象错误中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得出的结论都是一致的。B 选项错误。③对象错误,不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只对乙哥哥成立故意犯罪,对乙不成立犯罪。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 第3题:

    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甲不构成抢劫既遂

    B.乙潜入周某家盗窃,正欲离开时,周某回家,进屋将乙堵在卧室内。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乙构成入户抢劫

    C.丙窃取刘某汽车时被发现,驾刘某的汽车逃跑,刘某乘出租车追赶。途遇路人陈某过马路,丙也未减速,将陈某撞成重伤。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答案:A,B,D
    解析:
    选项 A 正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行为人将李某打昏的行为并不是发生盗窃、诈骗、抢夺之后,因此不构成转化型抢劫。选项 B 正确。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选项 C 错误。转化型抢劫中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是阻止其窝藏赃物、抗43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人,本案中陈某不属于上述人员的范围,所以丙不成立抢劫致人重伤。选项 D 正确。本案中,丁是为了抗拒张某的追赶而开枪射击,因为打击错误致使路人汪某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 第4题: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有(  )。
    A.张三与李四相约到商场抢劫首饰,但李四到商场后没有实施抢劫,而是强奸了女店员
    B.甲和乙碰巧同一时间到所在乡政府办公楼盗窃财物
    C.刘某与蔡某商议“收拾”被害人张某,但刘某以杀人的故意、蔡某以伤害的故意对张某进行殴打
    D.敬某步行中巧遇朋友路某在非法殴打李某,在路某的请求下,敬某上前帮助路某将李某打成重伤


    答案:A,B,C
    解析:
    【精解】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因此,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做“实行犯过限”的行为。A项属于实行犯过限,故选A项。B项属于没有意思联络的同时犯,故选B项。C项属于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故选C项。D项属于没有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故排除D项。

  • 第5题:

    对下列哪个情形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运输海洛因8000克
    B:15周岁的乙教唆13周岁的李某奸淫幼女,对于乙的行为
    C:15周岁的丙为讨要工钱,绑架工头的女儿林某,在殴打林某的过程中致其重伤
    D:15周岁的丁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答案:A
    解析:
    《刑法》第17条。A项,甲是运输毒品不是贩卖毒品。B项,乙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C项,丙属非法拘禁行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其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重伤)。D项,丁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其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