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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2岁的乔某因赌博输钱,便产生杀人勒索钱财的恶念,为了达到目的,乔某教唆与其经常来往的14岁的韩某将邻居范乙的儿子范甲(14岁)诱出,杀死深埋,并许诺其勒索得逞后给韩某5000元。同年5月26日,韩某以给范甲归还磁带并还钱为由骗范甲出来,并将其杀害,尸体就地掩埋。次日,韩某将作案情况告诉乔某,乔某恐事情败露,未敢写信勒索范乙钱财。问:韩某、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题目

2016年5月,22岁的乔某因赌博输钱,便产生杀人勒索钱财的恶念,为了达到目的,乔某教唆与其经常来往的14岁的韩某将邻居范乙的儿子范甲(14岁)诱出,杀死深埋,并许诺其勒索得逞后给韩某5000元。同年5月26日,韩某以给范甲归还磁带并还钱为由骗范甲出来,并将其杀害,尸体就地掩埋。次日,韩某将作案情况告诉乔某,乔某恐事情败露,未敢写信勒索范乙钱财。问:韩某、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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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韩某、乔某的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韩某在犯罪时已满14周岁,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乔某教唆未成年人韩某实施杀人行为,与韩某属于共同犯罪,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更多“2016年5月,22岁的乔某因赌博输钱,便产生杀人勒索钱财的恶念,为了达到目的,乔某教唆与其经常来 ”相关问题
  • 第1题:

    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答案:D
    解析:
    选项 A、 B 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知,本题中应当由接受劳务的薛某承担侵权责任,乔某应起诉薛某,而非杨某。选项 C 错误,选项 D 正确。接受劳务提供者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被侵害人不需要举证证明薛某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 第2题:

    乔某(男)和万某(女)是夫妻因为乔某外出见女网友,二人数次吵架2013年6月24日22时许,万某下班回家,看到乔某已经入睡,便找来一把电锯,插上电源,准备将乔某切成两半时,遭到乔某的反抗乔某随手将万某推向一旁时,万某手中的电锯下滑,乔某左腿被锯切断(已构成重伤),身体多处受伤随后,万某投案自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万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一罪

      B.万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应数罪并罚

      C.万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一罪

      D.对万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答案:A
    解析:
    A。万某是杀人故意,所以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其致乔某左腿被锯断是因为乔某反抗导致的,所以也不是过失,也不是犯罪中止。对于自首,是“可以”而非“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 第3题:

    2、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D

  • 第4题:

    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

    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民诉解释》第57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所以,AB选项说法错误。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案件,侵权责任法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 第5题:

    李某是某村村长,1996年秋,将已初中毕业在家务农的女青年乔某安排到本村小学做代课教师。李某多次到学校找乔某,在威逼利诱之下,乔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其后,李某又多次纠缠乔某,二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达两年之久。乔某慑于李某的淫威,又怕丢面子,给家人抹黑,一直将此事隐瞒。1999年春,乔某辞职,回家务农。乔某回家后,李某又不断去乔某家,乔某忍无可忍将此事告诉家人。1999年6月5日,李某又来乔某家,欲与乔某发生性关系,乔某坚决不肯,李某欲强奸乔某,二人厮打起来。住在西间的乔父听见有声音,来到现场,见李某欲强暴其女,便手持木棍,来到李某背后将李某打昏在地,用绳子将李某捆住后,到派出所报案。乔某想到这几年受到的侮辱,越发痛恨李某,顺手拿起床边的剪刀向李某的阴部、腹部连扎数下,致李某重伤。
    试分析:(1)乔某父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乔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乔某父亲见李某欲强奸其女儿,为使女儿免受侵害,而将李某打昏,并将其捆住。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乔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在李某被打昏并被捆住以后,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也即失去侵害能力,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乔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其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造成李某重伤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