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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探望子女有何规定?

题目

离婚后对探望子女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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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起诉要求探望孙子女?


    参考答案:

    不可以,婚姻法38条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 第2题:

    离婚后,父或母还可以去探望子女吗?探望权可以中止吗?


    参考答案: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仍然享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当父或母行使探望子女权利时,如果已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另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中止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能主动不许对方探望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可以判决暂时“中止”该方探望权,但不能彻底“终止”父或母一方的探望权,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能解除的。
    因此,当中止的事由消失时,法院应当恢复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 第3题: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与探望,下列哪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

    A.离婚后亲子关系并不消除,父母对子女继续承担抚养的责任
    B.父母双方离婚后仍有共同负担子女抚育费的义务
    C.离婚后不具体抚养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D.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动失去探望子女的权利

    答案:D
    解析:
    探望权是男女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故D错误。

  • 第4题:

    简述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参考答案:

    (1)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探望权的行使。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可以由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如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直接扶养方在特定的条件下,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 第5题: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A.监护

    B.变更姓名

    C.支付抚养费

    D.探望


    参考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