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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法人、个体户和个人合伙也享有人身权,在法律上表现为他们可以享有()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D.名称权和债券


    参考答案:C

  • 第2题: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但是由于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在名誉权受损时无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判断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 第3题: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对名誉权的理解,下列正确的是()。

    A.享有名誉权的民事主体不包括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B.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形式为侮辱、诽谤

    C.名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被继承

    D.民事主体可以放弃自己的名誉权


    (1)「答案」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表现形式。该民法典的规定体现了制定法、习惯、法理三大渊源,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该条规定的效力体系。 在这个效力体系中,三大渊源的地位不是并列的。而是按照一定的价值位阶呈现出梯度排列,并由此构成了法的适用'轨迹'.其中,制定法居于效力住阶的首位,具有优先适用性,在制定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排除习惯和法理的适用;习惯居于效力位阶的第二位,当且仅当在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习惯并排除法理的适用:法理居于效力位阶的末位,当且仅当制定法和习惯都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加以适用。 三大渊源的价值位阶、适用梯度与其在法律效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联,由此形成了体现法律价值判断的效力依据。其中,制定法体现了国家对民事主体行为的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规制,因而具有排除其他法的渊源的效力;习惯与制定法相比,一方面具有补充制定法规定缺失的功能,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可以经权力机关认可而上升为法律,从而具有法定强制性;法理与制定法和习惯相比,更侧重于'完成'性功能,即在制定法和习惯难以调整某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法学理论的推演达到相对公正、科学的法的适用效果,从而实现法的价值的个案平衡。 综上。该民法典之规定对法的渊源的阐释体现出了法的价值位阶原则和个案平衡原则,科学地阐释了三大渊源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历史发展进程。 「考点」法的渊源「解析」该民法典的规定主要体现了制定法、习惯与法理三大渊源,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分析该条文、阐释其效力依据的关键。应该看到,三大渊源的价值位阶、适用梯度的形成根源于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等社会存在,并与其在法律效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联。由此形成了体现一定法律地位和价值判断的效力依据。 (2)「答案」该条明确规定了法官解决民事争议时。适用民事活动规则的顺序。对我国的民事司法活动及法律工作者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具有借鉴意义。 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的含义进行说明和解析。法律推理,就是运用法律理由来进行论辩的过程和活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活动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在解决法律争议、进行司法裁判时,两者更成为这些法律活动的实质和中心内容。我们都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情况。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民事活动领域。面对丰富多彩、纷繁复杂的民事生活。法律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当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新型民事案件时,法官就要求助习惯和法理。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习惯可以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本条的规定具有三个层次的重要意义:首先,肯定了法律的局限性,承认了制定法存在漏洞;其次,明确了民法的渊源及其适用顺序。第三,要求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该条在法律适用上提出了三个条件:第一,'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这里的'有法律'是民事活动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所谓'有法律'在民事活动领域,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应当还包括可推知的规定。第二,'民事活动,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这里'依照习惯'的条件是'无法律'和'有习惯'.'法律没有规定的'是指法律既没有明文规定,也不能从法律可推知的规定中找到依据。这里的'习惯',指习惯法,是人们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受其约束的行为惯式。 第三,'民事活动,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这里的'依照法理'的条件包括'无法律'、'无习惯'和'有法理'.关于法律和习惯的理解如前所述。这里的'法理'指对某问题达成的通常和一般的认识,尤指公认的学说和原理。 由上可知,该规定在民事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的价值。在适用该条件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解决法律争议时,也要主义如上所述的各种限制条件。 「考点」法律解释;法律推理「解析」本题的设问三,要求考生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对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和条件进行论述。对考生的理论功底要求非常高。 考生需要对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含义、规则等具有深刻的理解。要对该条文对法律适用的价值进行分析,对法律适用的条件进行概括。考生需要透彻地分析该条文的逻辑结构,对条文中的关键词——'法律'、'习惯'和'法理'作出深刻剖析。充分论述三种渊源的适用顺序和条件。

  • 第4题:

    未成年人年龄还小,不享有隐私权。判断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 第5题:

    教师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不得随意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这属于学生享有的( )。

    A.人格尊严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答案:D
    解析:
    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得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得外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结合题干可知答案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