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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雇佣乙为其火锅店的帮工,端送热水时将在店中玩耍的5岁小孩丙烫伤。下列何种说法正确?()A.由乙赔偿,因为乙是直接致伤害人B.由甲赔偿,因为甲是雇主C.由乙与丙的父母共同承担,因为乙是直接伤害人,而丙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D.由甲与丙的父母共同承担,因为甲是雇主,而丙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

题目

甲雇佣乙为其火锅店的帮工,端送热水时将在店中玩耍的5岁小孩丙烫伤。下列何种说法正确?()

A.由乙赔偿,因为乙是直接致伤害人

B.由甲赔偿,因为甲是雇主

C.由乙与丙的父母共同承担,因为乙是直接伤害人,而丙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

D.由甲与丙的父母共同承担,因为甲是雇主,而丙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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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市家政服务中心推出一项新的服务:奶妈服务。甲因妻子刚生了小孩,却没有奶,特与该家政服务中心达成协议,由家政服务中心提供一名奶妈乙给甲之小孩哺乳,甲支付乙一定报酬。对甲乙之问协议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间协议有效,为租赁合同
    B.甲、乙间协议有效,为买卖合同
    C.甲、乙间协议有效,为雇佣合同
    D.甲、乙间协议无效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为无效协议。乙系提供劳务,故为雇佣合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2题: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考点】无因管理;帮工致人损害责任【详解】《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乙仅负担照看小孩的义务,对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并无照顾义务,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所以,选项A正确。乙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此时基于接受乙的委托,有约定的义务照看甲的小孩,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亦构成侵权,所以,选项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本题中丁造成甲的小孩受伤的行为,并非丁为完成其应向丙提供的劳务,就甲的小孩的医疗费,不可要求丙承担,所以,选项C、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 第3题:

    5 岁的小美与家人到火锅店吃饭,点餐后,小美在家人看护下到等餐台附近的另一个火锅餐位玩耍,因餐厅未及时关闭客人用餐完毕的电磁炉,导致小美左手手腕被烫伤,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小美应承担全部责任
    B、火锅店应承担全部责任
    C、火锅店应承担部分责任
    D、小美家人应承担部分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相关知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5岁的小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家人的看护下到等餐台附近的另一个火锅餐位玩耍,其家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小美左手手腕被烫伤,是因为餐厅未及时关闭客人用餐完毕的电磁炉。所以,火锅店应承担全部责任,B项正确,ACD项错误。

  • 第4题:

    甲雇用乙为其火锅店服务员。乙在端送热茶时不慎烫伤在店中玩耍的邻家5岁小孩丙。小孩父母诉诸法院要求赔偿,下列说法何种正确?

    A: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是直接致害人
    B: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为雇主
    C:乙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乙是直接致害人,小孩父母也未尽监护职责
    D:由甲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是雇主,同时小孩父母未尽监护职责

    答案:B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B选项正确。应当予以注意的是,小孩的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5岁的小孩到店中玩耍,符合社会习惯,不能认定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故小孩的父母不应当承担责任。

  • 第5题:

    某市家政服务中心推出1项新的服务:奶妈 服务。甲因妻子刚生了小孩,却没有奶,特与该家政服 务中心达成协议,由家政服务中心提供1名奶妈乙给 甲之小孩哺乳,甲支付乙一定报酬。对甲乙之间协议 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间协议有效,为租赁合同
    B.甲、乙间协议有效,为买卖合同
    C.甲、乙间协议有效,为雇佣合同
    D.甲、乙间协议无效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本题中, 甲、乙之间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不为无效协议。乙系提供劳务,故为雇佣合同。故 本题正确选项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