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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30日,渭南中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张某拐卖儿童一案,最终,对张某以()罪论处。A、故意杀人罪B、故意伤害罪C、拐卖儿童罪D、贩卖儿童罪

题目

2013年12月30日,渭南中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张某拐卖儿童一案,最终,对张某以()罪论处。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伤害罪

C、拐卖儿童罪

D、贩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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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2013年12月30日,渭南中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张某拐卖儿童一案,最终,对张某以()罪论处。A、故意杀人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某的邻居王某是当地首富,张某生意失败,想捞笔钱财,就绑架了王某的儿子小王。对于张某的行为,正确的说法是:()

    A:若张某拿到赎金后,立即释放人质,携款逃走,则张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B:若张某在绑架过程中,为了防止小王反抗,将其杀死,则对张某应定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
    C:若张某在拿到赎金之后,为了杀人灭口,将小王杀死,则只对张某定绑架罪
    D:若张某绑架小王后,因惧怕王某已报警而没有索要赎金,而是直接将小王卖给人贩子,则对张某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答案:C
    解析:
    【考点】绑架罪。详解:《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在A选项的假设中,张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因此对张某应处5至10年有期徒刑,故A选项错误;绑架中为了防止反抗而杀人,只定绑架罪,加重处罚,故B选项错误;绑架后杀人灭口,只定绑架罪,加重处罚,故C选项正确;绑架后又拐卖小王的,同时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和拐卖儿童罪,应数罪并罚,故D选项错误。

  • 第2题:

    男青年张某深夜在大街闲逛,遇到单身女子赵某,顿起歹意,将赵某挟持到偏僻胡同强奸。事毕,张某怕赵某报案,欲杀人灭口,正卡赵某脖子时,因有人路过,张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脖子所受伤害构成轻伤。张某的行为属于( )。

    A.强奸罪
    B.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
    C.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中止)
    D.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D
    解析:
    “将赵某挟持到偏僻胡同强奸。事毕”,可知强奸罪已经成立。后文男青年“欲杀人灭口,正卡赵某脖子时,因有人路过,张某逃离现场”,可知其犯罪动机是杀人,那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题干男青年是因为意志以外的第三人路过才停止了行为,故属于犯罪未遂,即故意杀人未遂。因此选择D项。

  • 第3题:

    王某于一日酒后驾车。将行人张某装成重伤,王某将张某抱上车开到荒郊野外,再将张某放下事后离去,张某数小时后死亡。对于王某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B.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C.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CD 王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构成《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当无疑,但事后将李某抛至郊外致死的行为应为何性质,上引之法条又规定:有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的行为不属因逃逸致人死亡,但也不能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而是他对李某死亡后果有放任的心态,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致李某死亡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

  • 第4题:

    某甲为一私营企业的老板,其朋友某乙对其钱财垂涎已久,一日趁某甲家人疏忽之际,将其不满2周岁的幼儿偷走,然后向某甲勒索现金10万元。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遂追捕某乙。某乙见勒索未成,将幼儿杀害。对于某乙该如何处理?

    A: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B:按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论处,数罪并罚
    C:按绑架罪论处
    D:按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答案:C
    解析: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依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杀害被绑架人是绑架罪的一个加重结果。

  • 第5题:

    男青年张某深夜在大街闲逛,遇到单身女子赵某,顿起歹意,将赵某挟持到偏僻胡同强奸。事毕,张某怕赵某报案,欲杀人灭口,正卡赵某脖子时,因有人路过,张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脖子所受伤害构成轻伤。张某的行为属于

    A.强奸罪
    B.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
    C.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中止)
    D.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D
    解析:
    “将赵某挟持到偏僻胡同强奸。事毕”,可知强奸罪已经成立。后文男青年“欲杀人灭口,正卡赵某脖子时,因有人路过,张某逃离现场”,可知其犯罪动机是杀人,那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题干男青年是因为意志以外的第三人路过才停止了行为,故属于犯罪未遂,即故意杀人未遂。综上此题答案为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