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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证据的包括()。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B、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C、行政处罚听证记录。D、人民法院立案后行政机关自行向证人取证所作的笔录。

题目
下列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证据的包括()。

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

B、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

C、行政处罚听证记录。

D、人民法院立案后行政机关自行向证人取证所作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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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 )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A.刑事诉讼

    B.民事诉讼

    C.行政诉讼

    D.行政处罚


    参考答案:AD

  • 第2题:

    下列可作为行政诉讼案件证据的是()。①书证②视听资料③电子数据④鉴定意见

    A.①②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答案: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证据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本题选择D选项。

  • 第3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提交的下列证据中,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是(  )。

    A.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B.被告因不可抗力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C.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D.被告提交的经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

    答案:B
    解析:
    (1)选项AC: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信,这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2)选项B: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选项D: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第4题:

    行政诉讼期间,作为被告的卫生行政机关委托的律师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参考答案:错误

  • 第5题: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不公开质证
    C.第二审程序中,所有第一审认定的证据无须再质证
    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须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答案: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第七十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 第6题:

    下列对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问题表述正确的是:()

    A:承担举证责任的不仅有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的原告也应当承担有限的举证责任
    B:虽然对被告在诉讼期间收集证据有限制,但是如果被告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则律师可以自由采证
    C:举证责任要求行政机关“先取证,后裁决”,因此所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收集的证据,都不得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D:行政诉讼第三人也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综合上述规定,A项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故B项错误。《行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被告根据该条在行政诉讼收集并补充的证据,也可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故C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仅享有举证权利,因为它并非行政诉讼所解决的行政争议的争议方。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