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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市锦鑫商贸有限公司向该市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由杨某、郑某变更为黄某、王某,法定代表人由杨某变更为黄某。2018年10月10日,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并备案。2018年12月9日,黄某向该市工商部门举报,反映其身份证被盗用,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锦鑫商贸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经工商部门查实,黄某于2018年8月25日在公安部门办理过身份证遗失登记并补办了新的身份证件。锦鑫商贸公司变更材料中的黄某身份证信息是其丢失的证件,杨某也承认是其冒用黄某身份证件

题目

2018年10月8日,××市锦鑫商贸有限公司向该市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由杨某、郑某变更为黄某、王某,法定代表人由杨某变更为黄某。2018年10月10日,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并备案。

2018年12月9日,黄某向该市工商部门举报,反映其身份证被盗用,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锦鑫商贸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经工商部门查实,黄某于2018年8月25日在公安部门办理过身份证遗失登记并补办了新的身份证件。锦鑫商贸公司变更材料中的黄某身份证信息是其丢失的证件,杨某也承认是其冒用黄某身份证件办理的公司变更。请问,工商部门应怎样处理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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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须办理的手续是( )

    A.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C.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

    D.申请变更工商登记


    正确答案:ABD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第2题:

    四、(本题18分)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5.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 第3题:


    (本题1 8分)


    案情:


    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 2月1 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 00万元以下,如超出1 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201 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 1 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1. 2009年12月1 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
    解析:


    (本题1 8分)


    1.【参考答案】


    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详解】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009年12月1 8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对董事长对外签约的权力进行限制,这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该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6%通过,程序和内容上都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因此是有效的。


    2.【参考答案】


    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详解】


    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本题中,虽然股东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力进行了限制,而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的金额已经超出了股东会决议的限制,但因该股东会决议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另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隆泰公司有权相信作为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甲可以代表公司签订该合同。故本合同有效。


    3.【参考答案】


    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考点】权利质权


    【详解】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股权利可以出质。另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乙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因此,该股权质押有效。


    4.【参考答案】


    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考点】股东的出资


    【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 1条第1款的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本题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因而享有公司股权。虽然大都房地产公司后来陷入破产,但这并不影响丙对鑫荣公司享有的股权。


    5.【参考答案】


    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司法判决解散


    【详解】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股权,或者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另根据《公司法》第1 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 8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本题中,鑫荣公司在2009年12月1 8日后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而且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大股东与管理层间存在矛盾,符合司法裁判解散的实体要件。而且,丁与戊持股合计超过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符合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主体资格要件。


  • 第4题:

    某市人民政府以广合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亏损可能引起职工不满影响社会稳定为由,决定将该公司与该市另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并将广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季某安排到政府部门任职。如季某不提起行政诉讼,谁有权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A.股东

    B.股东大会

    C.股东代表大会

    D.董事会


    参考答案:B, C, D

  • 第5题:

    鑫鑫养殖基地与新兴食品加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交由A市仲裁委员会解决。后争议发生,仲裁裁决作出后,鑫鑫养殖基地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鑫鑫养殖基地应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B.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鑫鑫养殖基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拒不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
    C.对不予受理裁定。鑫鑫养殖基地可以提出上诉
    D.对不予受理裁定,鑫鑫养殖基地可以申请复议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执行。根据《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规定》第6条第1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确认无误的副本,A项正确。根据该规定第7条第2款、第3款,BC项正确,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