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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职工甲退休后,与其友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甲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丁的情况下,直接持丁的身份证等证件,将丁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股东应是甲B.公司股东应是丁C.甲和丁均为公司股东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题目

泰州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职工甲退休后,与其友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甲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丁的情况下,直接持丁的身份证等证件,将丁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公司股东应是甲

B.公司股东应是丁

C.甲和丁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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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解析:
    【考点】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表述正确,B、C错误。第29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错误。

  • 第2题: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C:被冒名人王小伟根本就不是“股东”,也不属于“名义股东”;(2)选项D:公司债权人无权请求被冒名人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第3题:

    15、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后,甲拟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有以下哪些合法解决方案?

    A.由乙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B.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C.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事实一所述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理由是: ①该行为妨害了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 ②甲、乙、丙虚构产权担保骗取银行500万元贷款用于公司经营造成银行500万元贷款的本息无法追回损失重大符合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要件; ③甲、乙、丙实施的行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是为了单位的经营因此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 ④事实一表明甲、乙、丙商议后骗取贷款的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且是为了公司利益刑法也规定了单位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应将事实一的行为主体认定为单位而甲、乙、丙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 事实一所述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理由是: ①该行为妨害了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 ②甲、乙、丙虚构产权担保,骗取银行500万元贷款,用于公司经营,造成银行500万元贷款的本息无法追回,损失重大,符合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要件; ③甲、乙、丙实施的行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是为了单位的经营,因此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 ④事实一表明,甲、乙、丙商议后骗取贷款的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且是为了公司利益,刑法也规定了单位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应将事实一的行为主体认定为单位,而甲、乙、丙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

  • 第4题: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冒名股东问题。 《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冒名入股时,被冒名的人并不是股东,不承担股东的出资义务,从侧面肯定冒名入股时的股权归属冒名者,即实际出资人或者认缴出资人。
    A、B、C项:故王大伟是股东,而王小伟不是股东。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
    D项:鉴于王大伟是冒名者,为公司股东,王小伟不是股东,因而应请求王大伟而不是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D项错误。

  • 第5题: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解析:
    因为是王大伟冒用他人(王小伟)名义,王小伟并不知情,所以股东应当是王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