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刘某于2007年8月1日向张某借款30万,未约定还款期限,并以一处店面设立抵押,办理了登记。2007年9月,刘某将房屋出租给吴某,租期3年。2008年8月1日,张某因向李某购买家具,将对刘某的债权转让给李某,并通知了刘某。2009年10月5日,李某要求刘某在3个月内还款,否则就要行使抵押权。刘某认为李某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并与邻居王某协议将店面卖给王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在2009年8月1日前不行使抵押权,其抵押权不再受法院保护B.李某不享有抵押权,因为刘某与李某之间没有抵押合同关系C.吴某

题目

刘某于2007年8月1日向张某借款30万,未约定还款期限,并以一处店面设立抵押,办理了登记。2007年9月,刘某将房屋出租给吴某,租期3年。2008年8月1日,张某因向李某购买家具,将对刘某的债权转让给李某,并通知了刘某。2009年10月5日,李某要求刘某在3个月内还款,否则就要行使抵押权。刘某认为李某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并与邻居王某协议将店面卖给王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李某在2009年8月1日前不行使抵押权,其抵押权不再受法院保护

B.李某不享有抵押权,因为刘某与李某之间没有抵押合同关系

C.吴某可以以租赁关系对抗李某的抵押权

D.王某代为清偿债务后,可取得该店面的所有权


相似考题
更多“刘某于2007年8月1日向张某借款30万,未约定还款期限,并以一处店面设立抵押,办理了登记。2007年9 ”相关问题
  • 第1题:

    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答案:C
    解析:
    本题中共包括三个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解题的关键是判断上述三个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据此可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生效。本案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其实际向方某交付了100万元借款。因此,方某、李某、刘某、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选项B错误。方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其获得100万元借款是依据合同的约定,不构成不当得利。方某到期未偿还借款,除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李某返还借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返还不当得利。选项C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保证条款附于借款合同之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也未对张某的书面保证提出异议,视为保证合同成立。因此,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错误。《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抵押条款附于借款合同之中,李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刘某事后将房本交给了李某,并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对此也已接受,则该抵押合同成立。《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刘某有义务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为李某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 第2题:

    张某向银行借款,以自己的自有房产抵押。张某未与银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而是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是用于抵押的房产未登记。借款到期后,张某拒绝向银行还款,也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银行将张某诉至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银行与张某仍未办理抵押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无效
    B: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无效
    C: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
    D: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有效

    答案:B
    解析:
    依据《合司法》第41、44条的规定,抵押物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也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抵押合同未生效。《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张某与银行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银行已履行主要义务,张某接受,因此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 第3题:

    张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张某以自己的轿车抵押给李某,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张某和李某都没有到有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抵押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B.抵押合同生效
    C.抵押权未设立
    D.抵押权设立
    E.待借款已届清偿期,张某仍无法还款的,此时该轿车归李某所有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合同与抵押权。抵押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就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但是抵押权的成立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在办理登记的时候抵押权成立。交通工具属于自愿办理登记的财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虽未登记,但抵押权仍旧设立。

  • 第4题:

    刘某因要扩展自己的经营业务,于是向朋友陈某借款25万元,约定10月15日还款。同时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刘某将汽车抵押给陈某,如刘某到期不清偿贷款的,陈某得依法行使抵押权。双方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但是还款期临近,陈某多次催促,刘某一直都没有答复。于是10月8日,陈某就持抵押登记证明将刘某抵押的汽车开走。10月15日,刘绝返还汽车。则陈某的行为:( )
    A.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刘某不能清偿,陈某得拍卖汽车还款
    B.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刘某清偿完贷款,陈某应返还汽车
    C.不合法,但因刘某构成预期违约,陈某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D.不合法,陈某应将汽车返还刘某,并赔偿因扣押汽车给刘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D
    解析:
    考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讲解:《物权法》第195条第1、2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陈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陈某无权直接将抵押物扣押,也不能提前行使抵押权。故本题应选D。

  • 第5题:

    王某向刘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奥迪轿车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又向关某借款,仍以奥迪轿车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再向张某借款,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刘某等人将奥迪轿车拍卖,扣除拍卖费用后剩余20万元,应向刘某偿还本息10万元,应向关某偿还本息5万元,应向张某偿还本息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向刘某偿还8万元,向关某偿还4万元,向张某偿还8万元
    B:王某应向刘某偿还10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5万元
    C:王某应向刘某偿还7.5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7.5万元
    D:王某应向刘某偿还5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10万元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以轿车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该条规定了抵押权实现的顺序。关某的抵押权已登记,刘某和张某的抵押权未登记,关某的抵押权先于刘某和张某实现,所以应先偿还关某的5万元,刘某和张某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所以剩余的15万元应按照刘某和张某的债权比例清偿,偿还刘某7.5万元,偿还张某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