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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如下技术内容:一种汽车,该汽车的轮胎由弹性材料如橡胶制成,该轮胎的直径为50cm~60cm、优选为55cm。下列哪种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A.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增加“该汽车具有轮胎”这一技术特征B.将权利要求书中轮胎直径的数值范围修改成50cm~55cmC.将权利要求书中的“弹性材料”修改成“橡胶”D.在说明书中增加了对“尾气净化装置”的描述

题目

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如下技术内容:一种汽车,该汽车的轮胎由弹性材料如橡胶制成,该轮胎的直径为50cm~60cm、优选为55cm。下列哪种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A.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增加“该汽车具有轮胎”这一技术特征

B.将权利要求书中轮胎直径的数值范围修改成50cm~55cm

C.将权利要求书中的“弹性材料”修改成“橡胶”

D.在说明书中增加了对“尾气净化装置”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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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以下哪些情况属于不允许的修改?( )

    A.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弹簧,将其修改为原申请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弹性部件”
    B.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较高的温度,将其修改为原申请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大于200℃”
    C.将说明书中对某一技术特征的具体描述补充到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部分中
    D.将不同实施例的内容进行组合得到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的新技术方案

    答案:A,B,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2节中规定,不能允许的改变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1)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例如,原权利要求涉及制造橡胶的成分,不能将其改成制造弹性材料的成分,除非原说明书已经清楚地指明。选项A与该例子相似,因此不允许这样的修改。(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例如,一件有关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原申请文件中只记载在“较高的温度”下进行聚合反应。当申请人看到审查员引证的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在40℃下进行同样的聚合反应后,将原说明书中“较高的温度”改成“高于40℃的温度”。虽然“高于40℃的温度”的提法包括在“较高的温度”范围内,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理解到“较高的温度”是指“高于40℃的温度”。因此,这种修改引入了新内容。选项B与该例子相似,因此不允许这样的修改。选项C所修改的内容已经记载在原说明书,因此允许以说明书为依据,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限定。选项C的修改是允许的。选项D中,将不同实施例的内容进行组合得到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的新技术方案,这属于一种新的组合。该方案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选项D的修改是不允许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 第2题:

    某企业对外销售汽车同时也销售汽车轮胎,由于轮胎是汽车的零件,因此汽车轮胎不是该企业的一种最终产品。


    错误

  • 第3题:

    【单选题】某专利申请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仅记载了一种可以用于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上的轮胎,并说明了该轮胎用橡胶等弹性材料制成。在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下列针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哪个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A.将“一种轮胎”修改成“一种可以用于汽车上的轮胎”

    B.将“一种轮胎”修改成“一种可以用于自行车上的轮胎”

    C.将“弹性材料”修改成“橡胶”

    D.将“橡胶”修改成“弹性材料”


    申请人可以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其申请

  • 第4题:

    某申请人在1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提交了2份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可燃气体,其中两份申请的区别仅在于记载的可燃气体中的氧气体积含量不同,其他特征相同,且该在先申请是申请人在中国的首次申请。则以下情况中,在后申请可以要求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是?( )

    A.在先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20%~50%,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30%~60%。但在先申请既没有记载氧气含量范围为50%~60%,也没明确记载氧气含量为30%
    B.在先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20%~50%并在说明书记载了氧气体积含量可以为30%,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30%~50%
    C.在先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20%~50%并在说明书记载了氧气体积含量可以为30%、35%,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分别为30%、35%、50%
    D.在先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分别为20%、50%,但在该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氧气含量为20%~50%的范围内的技术方案,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20%~50%

    答案:B,C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2.1节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之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如果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在表达上的不同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或者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是能够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则两者也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选项A中,在后申请的氧气含量范围(30%~60%)与在先申请氧气含量范围(20%~50%)仅仅是部分重叠,在先申请并没有记载氧气含量范围为50%~60%,也没明确记载氧气含量为30%,因而不能由在先申请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确定氧气含量范围为30%~60%的技术方案,在后申请不能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选项B中,在先申请虽然没有明确记载氧气含量范围为30%~50%,但由于在先申请记载了氧气含量范围为20%~50%,并且还记载了氧气含量可以是30%,由在先申请可以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确定氧气含量范围可以是30%~50%,因此在后申请可以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选项C中,在先申请已记载了30%、35%两个点值和50%这个端点,因此在后申请可以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选项D中,在先申请没有记载氧气含量为20%~50%的范围内的技术方案,并且也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确定这一技术方案,因此在后申请不能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综上,本题答案为:B、C

  • 第5题:

    某公司于2006年7月1日向德国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方案X,但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该技术方案。该公司于2007年2月6日向法国提交了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方案X和Y,并在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技术方案X和Y。法国专利申请享有德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该公司于2007年6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要求保护技术方案X和Y的发明专利申请。据此,下列关于该中国申请享有优先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方案X可享有德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B.方案Y可享有法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C.方案X可享有德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但方案Y不能享有法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D.方案X和方案Y均可享有法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A 解析:计税价格=117000÷(1+17%)=100000(元)应纳税额=100000×10%=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