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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家王某为甲饭店题了一幅字,同意其在店内展示。乙食品公司未经王某和甲饭店许可,将该字幅拍摄照片后印制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乙食品公司侵犯了王某的发表权B、乙食品公司侵犯了王某的复制权C、乙食品公司侵犯了王某的展览权D、乙食品公司侵犯了甲饭店的复制权

题目

书法家王某为甲饭店题了一幅字,同意其在店内展示。乙食品公司未经王某和甲饭店许可,将该字幅拍摄照片后印制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A、乙食品公司侵犯了王某的发表权

B、乙食品公司侵犯了王某的复制权

C、乙食品公司侵犯了王某的展览权

D、乙食品公司侵犯了甲饭店的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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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
更多“书法家王某为甲饭店题了一幅字,同意其在店内展示。乙食品公司未经王某和甲饭店许可,将该字幅拍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李某和张某合伙开办一家饭店,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蔷薇饭店”,王某为负责人,如果该饭店及其合伙人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 )。

    A.王某

    B.王某、李某和张某

    C.蔷薇饭店

    D.李某和张某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可以下这样一个定义,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即构成了原告资格。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则永远处于行政诉讼的被告位置。原告必须是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实行严格的诉讼保护主义,谁的权益受到侵害就由谁起诉,如果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为了他人的权益,就不能作原告而起诉。人民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只要受害人不起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代之,所以原告资格是不能被取代的。

  • 第2题:

    学者王某在甲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王某并未声明不得转载和摘编,但甲刊物声明不得转载 和摘编,后该学术论文被乙刊物转载,对此,下列表述 正确的是:( )
    A.未经王某同意,乙刊物不得转载
    B.未经王某同意,乙刊物可转载,但要支付报酬
    C.甲刊物已发表不得转载声明,故乙刊物转载构 成侵权
    D.甲刊物虽发表不得转载声明,但对乙刊物转载 不产生约束力


    答案:B,D
    解析:
    。本题涉及作品转载问题。作品刊登以 后,除声明不得转载和摘编的以外,转载和摘编行为应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不必取得著作权人同意。故 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刊物的出版者只是对该刊 物的版式设计享有权利,而对作品本身不享有权利。 因此,其在刊物上发表不得转载的声明不具有法律效 力。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 为BD。

  • 第3题:

    王某在甲饭店定了婚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甲饭店依照当地政府通告的要求,取消了王某的订单,王某与甲饭店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


    正确

  • 第4题:

    王某、李某和张某合伙开办一家饭店,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蔷薇饭店,王某为负责人,如果该饭店及其合伙人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 )。

    A.王某

    B.王某、李某和张某

    C.蔷薇饭店

    D.李某和张某


    正确答案:B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注意题目中只说明依法登记,并未确定为合伙产业,所以只能是一般合伙,故根据以上规定,B项正确。

  • 第5题:

    甲公司、乙公司、王某、张某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王某为有限合伙人,乙公司、张某为普通合伙人。2016年王某发生车祸身亡,小王是其唯一继承人。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当然退伙
    B.A企业应将王某除名
    C.小王可以依法取得王某在A企业中的资格
    D.小王经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的一致同意,方可取得王某在A企业中的资格

    答案:A,C
    解析:
    (1)选项AB: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当然退伙;(2)选项C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不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