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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A公司经某房屋拆迁部门许可后,分别与30户居民协商签订拆迁协议,但其中10户因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某房屋主管部门了解此情况后,就两者拆迁补偿金额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并最终促使二者达成拆迁协议。某房屋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____。( )A、行政裁决B、行政调解C、行政处罚D、行政许可

题目

集团公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A公司经某房屋拆迁部门许可后,分别与30户居民协商签订拆迁协议,但其中10户因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某房屋主管部门了解此情况后,就两者拆迁补偿金额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并最终促使二者达成拆迁协议。某房屋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____。( )

A、行政裁决

B、行政调解

C、行政处罚

D、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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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集团公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A公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在对居民点进行房屋拆迁时,应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同时应提交的材料为( )。

    A.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房屋拆迁许可证

    D.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正确答案:ABD
    无论单位或个人因从事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房屋拆迁时,都有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同时应提交的材料为: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④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第2题: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A、严

    B、严格限制

    C、严格控制


    答案:C

  • 第3题:

    在决定居住区规模的因素中,下述哪条不属此例?( )

    A.区级公建服务半径
    B.城市干道间距
    C.居民行政管理体制
    D.地区气候条件

    答案:D
    解析:
    影响住区规模以下一些因素决定:①公共设施的经济性和合理的服务半径;②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③城市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影响;④其他影响。

  • 第4题:

    (本题22 分)

    长力集团公司系海南省三亚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20lO 年7 月,该公司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的中心地区建立商业大厦。但该地区是居民区,有50 户居民在此居住。因此,要建立商业大厦。就需要这50 户居民搬迁。在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长力集团公司分别与这50 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但是,因长力集团的拆迁补偿金额过低.其中有20 户居民拒绝与其签订协议。在多次协商不成后.长力集团公司与这20 户拆迁户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三亚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 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 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定长力集团公司一次性补 偿拆迁费的数额为15 万元。但是,对于该裁决,这20 户居民仍然有异议,他们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 撤销房屋拆迁部门的裁定。

    【问题】

    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纠纷作出裁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何种行为?

    2.这加户居民对房屋拆迁部门的裁决有异议时,可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可以,请说明原因。如果可以,是否能够要求法院一并审理这20 户居民与长力集团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3.如果法院受理了该案,则这20 名居民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4.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房屋拆迁部门被市政府撤销的,则法院如何确定被告?

    5.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房屋拆迁部门改变补偿拆迁费的数额,但原告仍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这20 户居民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则他们可否向复议机关提出一并审查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1.属于行政裁决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所作出的裁决属于行政裁决。
    2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裁决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这20 户居民的权利义务,所以这20 户居民可以对该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还可以要求法院一并审理他们与长力集团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纠纷。
    3.这20 户居民应当通过推选的方式推选l 至5 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
    4.被告房屋拆迁部门被市政府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就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确认违法,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6.不可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市政府无权对其进行审查。
    【详解】1.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的特征包括:(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没有当事人的 申请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本案中.长力集团公司与20 户居民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纠纷属于双方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市房屋拆迁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这一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符合行政裁决的主要特征,属于行政裁决行为。
    2.行政裁决不同于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作出,则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非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其他组织、个人不能自行否定其效力,其属于可诉行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 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据此,在本案中,这20 户居民可一并要求人民法院解决自己与长力集团公司之间就拆迁补偿问题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 条第3 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 人以上,应当推选l 至5 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此条确定了行政诉讼中的代表人制度。请考生注意,行政诉讼的代表人与民事诉讼的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首先由当事人推选产生,推选不出的,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4.《行政诉讼法》第2s 条第3 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第4—5 款: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据此,在本案中,如果被告三亚市房屋拆迁部门被撤销,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5.《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0 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对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复议法》第7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可以一并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仅仅限于行政规定。本寨中《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不属于可审查范围,市政府无权进行审查。

  • 第5题:


    长力集团公司不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案


    长力集团公司系海南省三亚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 2010年7月,该公司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的中心地区建立商业大厦。但该地区是居民区,有50户居民在此居住。因此,要建立商业大厦,就需要这50户居民搬迁。


    在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长力集团公司分别与这5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但是,因长力集团的拆迁补偿金额过低,其中有20户居民拒绝与其签订协议。在多次协商不成后,长力集团公司与这20户拆迁户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三亚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定长力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为15万元。但是,对于该裁决,这20户居民仍然有异议,他们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房屋拆迁部门的裁定。


    【问题】


    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纠纷作出裁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何种行为?


    2.这20户居民对房屋拆迁部门的裁决有异议时,可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可以,请说明原因。如果可以,是否能够要求法院一并审理这20户居民与长力集团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3.如果法院受理了该案,则这20名居民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4.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房屋拆迁部门被市政府撤销的,则法院如何确定被告?


    5.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房屋拆迁部门改变补偿拆迁费的数额,但原告仍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这20户居民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则他们可否向复议机关提出一并审查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答案:
    解析:

    1.属于行政裁决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所作出的裁决属于行政裁决。


    2.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影响了这20户居民的权利义务,所以这20户居民可以对该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还可以要求法院一并审理他们与长力集团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纠纷。


    3.这20户居民应当通过推选的方式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


    4.被告房屋拆迁部门被市政府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就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确认违法,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6.不可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市政府无权对其进行审查。



    行政裁决行为不同于行政调解行为和行政仲裁行为,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