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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孔颖达疏:“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题目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孔颖达疏:“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西周时期礼与刑的适用及其关系问题。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礼仪规范不适用于庶人,如何处刑不适用于大夫及大夫以上的贵族。孔颖达解释道:礼仪规范不适用于庶人,因为贫贱的庶人没有贵族能够享受的礼仪;如何处刑不适用于大夫及大夫以上的贵族,因为制定的五刑中科条三千没有设定有关大夫的犯罪,并不是说大夫及大夫以上的人犯罪不处刑,只不过犯罪后根据八议来确定其罪行的轻重罢了。
(3)所谓“礼不下庶人”,首先,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适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的礼,庶民百姓不得享用。其次,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规范,而庶人之类的普通民众则用刑罚来威慑。由于礼本身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因此,“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的平民百姓。其次,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于普通平民百姓使用的刑罚。所以,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不适用一般刑罚,而并非一律不使用刑罚。当然贵族作为特权阶层在使用刑罚时,适用“八议”之法,实行临时决议减免,这体现了特权法的性质。
(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指导西周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更多“(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应到案者,必须由领事官会同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若案情只系中国人,并无洋人在内,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庸干预。”
    《清史稿.刑法志三》:“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会审公廨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遇到涉及洋人必须到案的案件,必须由领事官员会同委员审问,或者派洋官会审;如果案情只涉及中国人,并没有洋人涉案,由中国官员自行审理各国领事官员不必干预。(会审公廨)的结果出现了外国人不受中国刑法的约束,而中国人在自己的领土上反倒受外国人法律裁判的怪现象。
    (3)会审公廨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该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
    (4)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政府派驻租界的基层法庭,但凡遇诉讼牵涉洋人必须到案的,必须有领事官员参与会审;凡中国人、洋人互控案件,被告为有约国洋人的,按约由该国领事裁判;被告为无约国洋人的,必须由外国官员陪审。可见,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审判机关,实际上是中国与外国领事共管的机关,从而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奇怪现象。
    (5)会审公廨制度是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该制度不仅在程度上加深了领事裁判权的适用范围,而且成为列强干预中国司法的重要措施。

  • 第2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大明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益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在刑法适用上的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法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果犯罪行为在法律颁布之前发生,新的法律颁布之后,案件就应当依照新的法律条款来定罪量刑,而不能适用旧律来进行处断。这种处断的目的就是要遵照先代留下的遗制。
    (3)这段文字表明,汉唐以来,在刑法适用的原则上一直强调从轻原则,尤其唐律规定了采取旧从轻的原则。而明朝为之一变,在适用原则上确采取从重从新原则,即法律采取溯及既往的处断原则。这主要与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和“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关。推行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有利于明朝强化国家机器,而改变以往从旧原则为从新原则,也引起了明朝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
    (4)明朝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在惩贪与官吏渎职,防止臣下结党营私与内外交接等问题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但采用从新原则容易导致滥施刑威,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
    (5)明朝在刑法适用原则上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重从新原则,从而导致明朝法律适用的变化,表明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的恶性发展。

  • 第3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日辞听,二日色听,三日气听,四日耳听,五日目听。”郑玄疏:“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赫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不直则吒(音冒——编者注)然。”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是指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以五种察言观色的方式审理案件,以便据此分析案情:一是辞听,二是色听,三是气听,四是耳听,五是目听。东汉郑玄解释道:观察受审者的言辞,理亏则言语烦乱或自相矛盾;观察其表情,心虚则惊惶失措;观察其呼吸,理屈则紧张喘息;观察其听觉,心里有鬼则反应迟钝;观察其眼睛,无理则双目失神。
    (3)“五听”是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该审理方式是我国古代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运用心理分析进行审判活动的一种尝试,因此,以“五听”获取证据的审讯方式在我国司法心理学史上留下重重的一笔。此外,与夏商时期迷信落后的“天罚”、“神判”相比,这毕竟是历史进步。单就要求审判官注意观察当事人各种异常表现来看,具有可资借鉴之处。当然,完全依赖察言观色的方式审理案件,往往导致主观唯心主义的司法擅断,有时也会人为地制造一些冤假错案。
    (4)“五听”制度作为审理案件的方式,被后世所沿用,影响深远。

  • 第4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法适用原则。
    (2)明律相对唐律而言,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而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盗贼、贪污等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这是明律相对唐律而言的“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法原则。
    (3)明朝在刑法原则上确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主要是因为宋明理学使儒家的纲常礼教已经对人们行为的法外约束力愈来愈大,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犯罪的处罚减轻,能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
    (4)随着君权的加强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加剧,贼盗大案直接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重典治国”的体现。

  • 第5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和《光绪朝东华录》:“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然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故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更,数以维天理民彝于不蔽,亦不戾乎中国数千看之礼教民情。”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清朝末年修律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变法修律)要吸收世界各国的先进制度,吸收当代最新的思想观念,但三纲五常却是中国数千年相传下来的国粹,它是立国之本,因此凡是旧律中关系到我国有关伦理纲常和干名犯义等条,不能草率改革,(变法修律)应当以维持民族风俗为本,这也顺应了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和国情。
    (3)清末变法修律的宗旨和目的就是引进世界先进法律人中国,使中国法律走向世界,实现中国法律的国际一体化。但清末修律不是“全盘西化”,不是对西方法律的照搬,而是在效法西方的同时保留中国的法律传统,修律不能违背中国的礼教和国情。
    (4)清末修律是在不改变中国传统经义的前提下,对法律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加以改进,吸取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些先进经验,试图以此来应对它所面临的大变局。这种修律的宗旨和目的,实际上是以维护传统法律为主、变革为辅,这就造成了中西法律的奇怪混合,不过,清末修律毕竟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带来曙光。

  • 第6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大戴札记·本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的婚姻解除制度(休妻制度)——“七出”(七去)。所谓“七出”,就是丈夫休弃妻子的法定七种情形。
    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妻子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丈夫即可将妻子休弃:不孝顺父母的可以休弃;无子的可以休弃;淫乱的可以休弃;有严重疾病的可以休弃;多嘴多舌的可以休弃;妒忌的可以休弃;偷盗的可以休弃。不顺父母的属于道德沦丧;无子的会断绝后嗣;淫乱的会破坏伦常秩序;妒忌的影响家庭关系;有重大疾病的无法共同生活;多嘴多舌的会离间亲属感情;偷盗的会背信弃义。
    (2)“七出”制度对于维护家庭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进而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家族政治意义重大,这对维护当时婚姻关系的稳定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片面借口,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丈夫单方面休弃妻子的权利,“七出”使得离婚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丈夫的手中,这必然从法律上对女子进行了束缚,从而进一步剥夺了女子在社会关系中应有的地位。“七出”是保障丈夫单方面利益的法律规范,是维护男尊女卑等级秩序的礼制制度。
    (4)“七出”制度不仅在西周得以贯彻,而且也影响到后世的婚姻立法,后世的婚姻立法在婚姻解除的范围上,大体没有超出“七出”的范围。

  • 第7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礼记·曲礼》:“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祈祷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礼”的性质和作用。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伦理道德和仁义,没有礼的规范就不能形成;教化礼训和正定风俗,没有礼的规范就不能完备;分歧争议以及诉讼活动,没有礼的作用就不能决定;君王臣下,父子兄弟,没有礼的规范就无法界定;从学拜师,没有礼的规范就难以亲定;朝制列班、军事治理、官吏管理、执法,没有礼则无法运行;进行祭祀活动,没有礼的规范就不会诚实庄重。
    (3)这段文字表明,在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规范,已经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当时上至国家根本方针、组织制度,下到社会成员的生活,都受到礼的制约。周礼已经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4)这段文字也表明,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了法的性质和作用。

  • 第8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答案:
    解析:
    (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合并论罪”的刑法适用原则,即唐朝对于犯数罪的,实行“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一个人所犯的两种以上的罪都被告发,按照其中最重的一种罪处刑;如果所犯各罪轻重相等,则按照其中的一罪处刑;如果判决先发之罪后,又得知判决前还有其他罪的,如果后发的罪等于已经判决的罪,则维持原判;如果后发的罪重于已经判决的罪后,则按照后发的罪论处,已经判决的罪折入后发的罪中。
    (3)唐朝法律关于合并论罪的规定,在处理上类似于现代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处理原则。这种处理原则,不仅区分了犯罪的不同情形,而且明确了重罪的处理办法,这对于犯二罪以上数罪如何量刑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同时,“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刑法适用原则,对于保证犯数罪的法律适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4)这刑法适用原则一般适用于犯罪已经被告发或者已经判决的更犯,对于这类犯罪的处断原则作出规定,说明唐朝统治者对于更犯的严重关切,这有利于统治秩序的有序、稳定。唐朝对于“合并论罪”无比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

  • 第9题:

    (二)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5).《修律上谕》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但祗(音只——编者注)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
    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案:
    解析:
    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刑法的本源在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内容不同,因此刑法的规定也不相同。中国一向重视纲常礼教,因此对于干名犯义等条款,立法时务必予以关切。修律应当扬长避短。凡是关系到有关伦理纲常的条款,不能草率变革。

  • 第10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答案:
    解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关于更犯或累犯加重原则。唐律所称累犯,即是更犯,是指在犯罪已被告发、审判和刑罚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情形。
    (2)该段文字的含义是:犯罪已被立案起诉或判决执行,又犯笞刑以上新罪,将前后所犯罪行累计,数罪并罚;凡是盗罪经决断后,仍然继续行盗,如果前后三次所犯之罪均应处徒刑的,就不以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罚,而是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二千里。如果前后三次所犯三罪均应处流刑的,则处绞刑。
    (3)唐朝法律所指的累犯,是指盗犯,且是指三次以上犯徒罪或流罪而言。因其多次犯罪,屡教不改,危害很大,故唐律采用累犯加重处罚。唐朝法律对于累犯之所以作出详细的规定,反映了唐朝统治阶级对于盗罪的高度重视。盗罪,对于历代封建王朝来说,危害都是很大的,因为盗罪会动摇封建统治的根基,这也是历代王朝对盗罪严加防范的主要原因。
    (4)但是,在唐朝以前,还没有像唐律这样对盗罪作出详尽的规定,并且把该罪的处罚上升为一项刑罚的适用原则,的确说明了唐律高超的立法技术。

  • 第11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唐律疏议·断狱律》:“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审讯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审判官在审讯时须先按照规定的“五听”观察被告的心理活动,判断其口供的真伪;对按照“五听”不能决断的案件,可以实行拷讯。违反上述规定的,处杖刑六十。
    (2)唐朝法律规定,认定证据,特别是为了取得口供,允许实施拷讯,并规定了考讯的程序和要求。拷讯制度的确体现了封建法律的残酷性和野蛮性,但将其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也算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 第12题:

    列举并简释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正确答案: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质。
    3、中国传统法律与家族、宗族制度发展相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故其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的私法体系相对滞后。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修律,判例为补;援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 第13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明史·刑法志二》:“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鞠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的九卿圆审(九卿会审)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案件已经审理完毕,而犯人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应当改由其他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如果第二次仍然翻异不服的,就应当具拟奏报皇帝,由皇帝命令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司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如果三次或者四次审理仍然不服,则奏请皇帝裁决。
    (3)九卿圆审,是指明朝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经过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由九卿官员会同审理的会审制度。明朝的九卿圆审制度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该会审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者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4)然而,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晚期,九卿会审制度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特别在明朝,由于宦官专权、厂卫干预司法,九卿会审往往流于形式。

  • 第14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修律上谕》:“现行通商交涉事宜烦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通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清政府修律的原则、动机与宗旨,集中反映了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指,在通商交涉事宜繁重的情况下,沈家本、伍廷芳应该根据时局的变化,参考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仔细研究,妥善拟定,修律务必要采用先进的法律制度,同时要适合国情,维护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纲常,做到有裨治理。
    (3)这段文字说明,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始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一方面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另一方面又固守中国封建制度的内容,维护伦理纲常,这便是清政府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4)清末修律表现出了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这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新的法律法规之中。清末修律是清朝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 第15题:

    (二)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明史.刑法志一》:“建文帝即位,谕刑官日:“《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
    《明史.刑法志二》:“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问题:
    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案:
    解析:
    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建文帝即位,对刑官说:《大明律》是皇祖朱元璋亲自过问制定的,他命令我详细过目,并告诫说,刑罚和前代相比,总是后代比前代重,不过刑乱国用重典,并非始终通行的做法。
    明太祖用重典只不过是权宜之计,而统治趋于稳固,则应改用“中制”治理国家,因此,重典治国、礼仪规范,相辅相成,都不能偏废。

  • 第16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何休注:“妇人有……三不去。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的婚姻解除限制制度——“三不去”。所谓“三不去”就是限制“七出”的三种法定情形。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妻子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遭被休弃的命运:若妻子被休弃后无家可归的不能休弃;与丈夫一同为公婆服过三年大丧的不能休弃;娶妻时贫贱而经夫妻同甘共苦后来变得富贵的,不能休弃。何休对此解释道:妻子有三种不被休弃的情形,与丈夫一同为公婆守孝三年,由于不忘记恩情不能休弃;娶妻时贫贱而后变得富贵,为了不违背伦常德教不能休弃;若妻子被休弃而无家可归,由于会断绝生路,不能休弃。
    (3)“三不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丈夫的婚姻解除权,这对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礼制具有积极意义。“三不去”虽然构成对“七出”的限制,但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男方手中:只要丈夫想抛弃妻子,就可以随意找到借口。所以,“三不去”不能改变丈夫单方面的利益,亦不意味着对妻子权利的真正保护。“三不去”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夫权统治和“礼仪”制度。
    (4)“三不去”制度不仅在西周时期得以贯彻,而且影响到后世的立法,后世对婚姻解除限制的规定,大体没有超出“三不去”的范围。

  • 第17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罪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朝的自首原则。自首制度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存在,唐朝继承了历代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并使之进一步完备。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犯罪未被告发而自首的,免其罪。因轻罪被告发而自首其重罪的,免其重罪;因此罪被审而另言别罪的,免其别罪……自首不真实或者不彻底的,按照其所隐瞒的罪行和情节处刑;但是应当处死刑的,减刑一等。知道他人将要告发,或者同伙亡叛将要案发而自首的,减刑二等;亡叛的虽未自首,但是能够返回当初亡叛之处的,减罪二等。但是对于杀伤他人、不能返还原物、案发后逃亡、无公文过关以及强奸和私自研习天文的,不在自首范围。
    (3)唐律关于自首及其处断原则的法律规定,意在巩固封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以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4)唐律关于自首原则无比详尽的规定,不仅表明唐朝刑法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也说明了唐朝用刑持平和立法技术的高超。

  • 第18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唐律疏议·贼盗律》:“谋反及大逆者,皆斩。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母、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辞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朝规定的十恶中的谋反罪和谋大逆罪。谋反和谋大逆罪属于“十恶”罪中处刑最重的两罪。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属于谋反、大逆,本犯不分首从都处斩刑。本犯的父亲及年满16岁以上的男性都处绞刑,其他家属或者没入官府为奴婢,或者处流刑三千里,家财也没入官府。谋反的,即便言语道理不能煽动群众,威信、力量不能统领人们,也一律处斩,其父子,母女,妻妾一并流三千里,但家财不没入官府;预谋大逆的,处绞刑;甚至对口说要造反的话语,本心无造反的意图,同时也找不到真正造反证据的人,也流二千里。
    (3)这段文字表明,唐律将谋反大逆之罪置于“十恶”的前列,表现了统治阶级对这些犯罪的高度重视;同时,从处刑上盾,凡是涉及谋反的犯罪,最高处斩刑;最低处流刑二千里,处刑极重。这也说明,由于该罪直接危害君主专制制度,出于对统治阶级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极力维护,唐律规定的处刑极重。因此,谋反大逆之罪,为“常赦所不原”。
    (4)唐律关于谋反大逆的规定,不适用八议、官当、同居相为隐等刑法原则。
    (5)唐律关于谋反等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唐朝立法技术高超的特点。

  • 第19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明史·英宗纪》:“自天顺三年为始,’每年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著三法司奏请会官人等,从实审录,庶不冤枉,永为实例。”
    《明史·刑法志二》:“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


    答案:
    解析:
    (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明朝的朝审制度。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明英宗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下令:每年霜降后,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参与会审的其他官员,详实审理案件,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并永远成为定制。
    明英宗天顺三年下令: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会审官员审理大案重囚,称之为朝审。英宗以后的各代都遵行该制度。
    (3)明朝对于涉及大案重囚的案件,实行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官员共同审理,该会审制度称为朝审。明朝的朝审制度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该会审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者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4)但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晚期,朝审制度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特别在明朝,由于宦官专权、厂卫干预司法,朝审往往流于形式。朝审的实质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强化在司法审判方面的反映。

  • 第20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汉书.宣帝纪》:“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汉朝的刑法适用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所谓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且对此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制度。此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论语·子路》)的思想。汉朝有关亲属相隐的法律规定,意味着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道德观念已经被转化为法律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父子之间亲缘关系,夫妻之间的礼仪关系,是天之常理。即便有祸患,以至于死也永远存在。这样的忠诚孝道,宽怀厚道无微不至,岂能违背?从今往后,子女首谋藏匿父母,妻子首匿丈夫,孙子女首匿祖父母,包庇他们的犯罪,一般犯罪则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而在父母首匿子女、丈夫首匿妻子、祖父母首匿孙子女的案件中,死刑案件上请廷尉,由廷尉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始于汉宣帝年间(公元前66年),该原则作为刑法适用原则,体现了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因为该原则对于维护封建家庭伦理道德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该制度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并有所发展。

  • 第21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宋史·刑法志一》:“熙宁四年,立《盗贼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论……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筏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的立法活动---《盗贼重法》。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宋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制定《盗贼重法》。凡是犯有劫盗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没收其家财以奖赏告发人,并将其妻子、子女流放到千里这外安置......即使在非重法地隐藏重法之人,亦以重法论处......如果杀害官吏,以及累计杀害三人,焚毁房屋百间,或者结伙在州县内地盗,在江海船筏中劫掠,虽非发生在重法之地,也同样以重法论处。
    (3)《盗贼重法》是宋神宗熙宁年间制定的从重打击盗贼,即从重打击劫盗、窃率、谋反、杀人等犯罪的法律。
    (4)《盗贼重法》的设立,反映出宋朝社会矛盾的加剧和统治者对人民镇压的加强。
    (5)划定重法地,以非常之刑进行惩罚的做法,不仅加重了对盗贼犯罪的惩处,还打破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恶劣的影响。然而刑罚威吓主义不能彻底地铲除盗贼,反而是愈治盗贼愈多,愈治社会愈乱。

  • 第22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唐律疏议·斗讼律》:“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实行的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制度,就是以一定的期限来决定致害人负伤害罪还是杀人罪罪责的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用手足斗殴伤人的,辜限期为10日,用别的物体殴打导致伤害的,辜限期为20日,因刀或者烫、烧致伤的,辜限期为30日,导致骨折以及肢体破损的,辜限期为50日。如果受害人在辜限期内死亡的,各依杀人罪论处,如果是在辜限期外或者虽然在限内,但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则各依殴伤法中的伤害罪论处。
    (3)唐朝法律关于保辜制度的规定,对于判明斗殴与死亡间的关系以及确定加害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伤害越重,辜限期越长,这在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要求加害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的罪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保辜制度的规定有利于稳定封建统治秩序。
    (4)唐朝对于保辜制度无比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

  • 第23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唐律疏议·断狱律》:“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谓奏画已讫(音起——编者注),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迄,然始下决。若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复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


    答案:
    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死刑复奏制度。三国曹魏时期最早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人犯在死刑执行前一日,应该复奏两次,次日再复奏三次。复奏完毕后,应当执行死刑的,都应当三复奏,然后执行死刑。如果不等到奏报便执行死刑的,处流刑二千里。复奏完毕后,听奏三日才能行刑,如果期限未满而行刑的,徒一年。超过期限奏报的,多一日处杖型一百,多二日加一等处刑(此处加一等为徒一年----编者注)。但是如果是犯恶逆以上的罪以及部曲杀害主人的罪,行一复奏即可。
    (3)从死刑复奏制度的适用上看,该制度说明唐朝对于死刑执行的重视,该制度不仅体现了司法执行中的慎刑思想,而且该制度也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4)对于犯恶逆以上的大罪以及部曲杀主人的罪只行一复奏的规定,也说明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必须以不妨碍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纲常为限。

  • 第24题:

    问答题
    列举并简释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正确答案: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质。
    3.中国传统法律与家族、宗族制度发展相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故其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的私法体系相对滞后。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修律,判例为补;援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