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张三、李四、王五各出资2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张三、李四的出资为现金,王五的出资为工业产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赵六出资现金20万元入股。两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王五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仅值10万元。又查明,王五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5万元。下列表述中,( )符合我国法律规定。A.王五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五有财产时再行补足B.王五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张三、李四补足C.王五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张三、李四、赵六补足D.王五无须补交差额,

题目

张三、李四、王五各出资2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张三、李四的出资为现金,王五的出资为工业产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赵六出资现金20万元入股。两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王五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仅值10万元。又查明,王五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5万元。下列表述中,( )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A.王五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五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王五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张三、李四补足

C.王五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张三、李四、赵六补足

D.王五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相似考题
更多“张三、李四、王五各出资2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张三、李四的出资为现金,王五的出资为工业产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赵六出资现金20万元入股。两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王五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仅值10万元。又查明,王五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5万元。下列表述中,( )符合我国法律规定。A.王五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五有财产时再行补足B.王五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张三、李四补足C.王五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张三、李四、赵六补足D.王五无须补交差额,”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因公司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5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3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C.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D.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第2题: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和丁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几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受理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80万元,不足发起人协议中规定的125万。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2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

    A.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以连带责任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或乙或丁补足

    D.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正确答案:B

  • 第3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1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因公司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辞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5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3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颇,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C.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D.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第4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5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丙、丁以现金出资,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15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戊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诸法院。法院查明,乙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4万元,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丙、丁、戊补足

    B.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丙、丁补足

    C.甲、乙、丙、丁四人负连带责任,差额由四人补足。

    D.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乙有财产时再补


    正确答案:B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第6题:

    刘某、张某、赵某和王某四人分别出资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成立一家专营照相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李某以现金5万元入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王某的房产仅值20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 )
    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考点:股东出资义务
    讲解:《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题中,王某交付的房屋实际价额只有20万元,显著低于章程所定的40万元,那么应当由王某补足其差额,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刘某、张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李某是事后加入该公司的,其不必对设立时的出资不实负责。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 第7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6万元。公司成立3个月后,吸收丁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2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3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8题:

    2010年、A、B、C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公司,其中公司章程规定C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吸收D入股。后查明,C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20万元,现有可执行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符合公司法的有()

    • A、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C在3年内用公司分得的利润补足。
    • B、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补足
    • C、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D补足
    • D、C不需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9题:

    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1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 A、丙从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多选题
    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对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甲、乙,因此正确答案为B。

  • 第12题:

    单选题
    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1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A

    丙从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丁人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2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哪项?( )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根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本题中股东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作价30万元,但其实际价 额仅为20万元,显著低于作价金额,因此应当由股东甲以其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补交差额,公司 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即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丁由于不是设立公司的股东而是后来入股的,所以不承 担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 第14题:

    刘某、张某、赵某和王某四人分别出资5 万元、8 万元、20 万元和40 万元成立一家专营照相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李某以现金5 万元人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王某的房产仅值20 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 )

    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越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公司法》第3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题中,王某交付的房屋实际价额只有20 万元,显著低于章程所定的40 万元,那么应当由王某补足其差额,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刘某、张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李某是事后加入该公司的,其不必对设立时的出资不实负责。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项。

  • 第15题:

    A、B、C共同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C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D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C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C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5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

    A.C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C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补足

    C.C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D补足

    D.C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实的处理。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A、B,因此正确答案为B。

  • 第16题:

    甲、乙、丙分别出资10万元、15万元、4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了丁出资现金12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丙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正确答案:B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第17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刘某、张某、赵某和王某四人分别出资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成立一家专营照相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李某以现金5万元入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王某的房产仅值20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

    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考点】股东的出资义务。详解:《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题中,王某交付的房屋实际价额只有20万元,显著低于章程所定的40万元,那么应当由王某补足其差额,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刘某、张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李某是事后加入该公司的,其不必对设立时的出资不实负责。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 第19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 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单选题
    A、B、C共同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C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D人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C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C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5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C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

    C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补足

    C

    C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D补足

    D

    C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第23题:

    单选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

    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