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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中,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A.张某提起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但刘某正在狱中服刑B.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其子孙某对其负赡养义务,但孙某现在德国工作C.方某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就损坏其心爱花瓶一事赔偿,但郭某现下落不明D.魏某提起诉讼要求丁某就其侮辱诽谤其名誉一事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但丁某拒绝应诉

题目

下列情形中,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

A.张某提起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但刘某正在狱中服刑

B.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其子孙某对其负赡养义务,但孙某现在德国工作

C.方某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就损坏其心爱花瓶一事赔偿,但郭某现下落不明

D.魏某提起诉讼要求丁某就其侮辱诽谤其名誉一事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但丁某拒绝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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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谭某诉邱某要求其支付买卖合同货款。诉讼过程中,因急缺资金,谭某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刘某,并通过微信消息告知邱某。下列关于诉讼地位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

    A.由谭某继续诉讼,法院生效判决对刘某发生法律效力
    B.刘某可以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C.刘某可以申请替代谭某为原告参加诉讼
    D.法院可以不准许刘某替代为原告参加诉讼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诉讼中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民诉解释》第249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第2题:

    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 )
    人民法院指派审判长丁某、人民陪审员杜某、刘某审理该案,书记员贺某记录,下 列情形中需要回避的情形有:( )
    A.丁某是原告张某的近亲属
    B.杜某与原告李某的诉讼代理人系夫妻关系
    C.刘某违反规定会见天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D.贺某接受了原告张某的请客送礼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回避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执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A项中丁某是原告张某的近亲属,符合第1项规定;B项中杜某与原告李某的诉讼代理人系夫妻关系,符合第1项规定,C项中刘某违反规定会见天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符合第2款规定,D项中贺某接受了原告张某的请客送礼,符合第2款、第4款规定,因此上述情形均需要回避,答案选择 A、B、C、D0

  • 第3题:

    刘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邓某争吵,邓某不堪刘某辱骂,击打刘某面部,致刘鼻骨等部位受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对刘某以侮辱、诽谤罪提起反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在刘某与邓某之间进行调解
    B: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根据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C: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终止审理邓某的反诉
    D: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07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2条、第277条第2款规定,本题的答案是ABD。

  • 第4题:

    张某诉刘某欠款一案经甲市A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在一个月内归还张某欠款10万元。但张某迟迟不归还欠款,无奈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B.若张某提起申请执行后,刘某死亡,可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C.在执行中,若张某被刘某欺诈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刘某不按调解协议还款,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刘某履行该调解协议
    D.在执行中,若刘某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张某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答案:C
    解析:
    考点:执行程序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第232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因此B项的说法 确,不是应选项。第230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所以如果张某被刘某诈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刘某不按调解协议还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张某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非强制履行该调解协议,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是应选项。第231 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答案选C。

  • 第5题:

    王某拟与李某、赵某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王某与其妻子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刘某商定,由刘某出面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王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刘某,李某和赵某。关于王某与刘某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刘某具有股东资格
    C.刘某以自己为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由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张某,且张某知道刘某代王某持股,张某可以取得股权
    D.王某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答案:A,B
    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