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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坤公司与大河公司签订木制家具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后,因家具质量问题,.华坤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大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大河公司认为家具质量问题是绿林公司供应的木材质量缺陷所致,申请法院通知绿林公司参加诉讼。关于绿林公司诉讼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绿林公司与大河公司之间有协议管辖的约定,则不能将绿林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如果绿林公司提供木材时,大河公司经过验收认可木材的质量,则不能将绿林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绿林公司与大河公司约定有质量异议期,而大河公司提出木材质量缺

题目

华坤公司与大河公司签订木制家具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后,因家具质量问题,.华坤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大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大河公司认为家具质量问题是绿林公司供应的木材质量缺陷所致,申请法院通知绿林公司参加诉讼。关于绿林公司诉讼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绿林公司与大河公司之间有协议管辖的约定,则不能将绿林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如果绿林公司提供木材时,大河公司经过验收认可木材的质量,则不能将绿林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绿林公司与大河公司约定有质量异议期,而大河公司提出木材质量缺陷时已超过异议期,则不能将绿林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如果大河公司生产家具的木材是绿林公司提供的,绿林公司必须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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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因家具质量问题,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更换家具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未上诉。之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家具买卖合同无效。对乙公司的起诉,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方式?

      

    A.予以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驳回起诉

    D.按再审处理

    答案:B
    解析:
    《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本题中乙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家具买卖合同无效的行为,构成了重复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 第2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因家具质量问题,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更换家具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未上诉。之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家具买卖合同无效。对乙公司的起诉,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方式?(2017年)

    A.予以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驳回起诉
    D.按再审处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一事不再理。《民诉解释》第2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乙公司更换家具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这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即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合同是有效的,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家具买卖合同无效,这属于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 第3题:

    利华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后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现该分公司由于无力支付货款,与该贸易公司发生纠纷。以下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买卖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
    B.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利华公司承担
    C.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利华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且无利华公司的授权


    答案:B
    解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要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4题:

    香港华维公司总部设在香港地区,在内地A地设有办事处,并在B地拥有一笔物业。因该公司与内地成方公司之合同纠纷,被成方公司诉至法院。该合同签订于C地,并约定D地履行,但现尚未履行,则有权管辖本案的法院有哪些?

    A:A地
    B:B地
    C:C地
    D:D地

    答案:A,B,C,D
    解析:
    A地属于代表机构所在地,B地属于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C地属于合同签订地,D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因而四地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 第5题:

    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海公司)与南海公司进口商品经营部(简称经营部)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经营部销售给华海公司摩托车100辆,单价5 500元,华海公司给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华海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但经营部一直未交付摩托车。一年后,经多次交涉未果,华海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査,南海公司将经营部承包给了杜某,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其责。
    试分析
    该案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及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详解】
    根据民法原理,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担着法人所要执行的各种职能,分支机构所为的法律行为对法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此案中南海公司进口商品经营部即属于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所为的行为及其行为的后果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即南海公司承担,其与华海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签订以后,南海公司将该经营部承包给杜某,但经营部的债权债务仍应由南海公司承担,南海公司与华海公司的合同仍然存在,并直接约束双方当事人。虽然南海公司与杜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并约定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其责,但该承包合同关系为另一法律关系,属于南海公司与杜某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华海公司并没有约束力。所以,此案应当由南海公司承担责任,其应根据合同约定交付100辆摩托车,且其拖延不履行交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还应承担定金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此案中南海公司不能交货,则华海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南海公司除承担定金责任外,如果华海公司有损失,南海公司仍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