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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资料,回答17~20题: 王某自1985年以来一直受雇于x市Y县的w公司从事汽车驾驶员工作,月工资1500元,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2月10日,王某要求与w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料得到的却是w公司的解雇通知书,要求王某在月底前办理离职手续,工资结算至2月底。此后王某虽然每天到w公司上班,但w公司始终不给其分配工作,也不向其支付工资。2008年5月5日,王某向Y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2008年5月10日,王某驾驶其朋友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拘

题目

根据下列资料,回答17~20题: 王某自1985年以来一直受雇于x市Y县的w公司从事汽车驾驶员工作,月工资1500元,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2月10日,王某要求与w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料得到的却是w公司的解雇通知书,要求王某在月底前办理离职手续,工资结算至2月底。此后王某虽然每天到w公司上班,但w公司始终不给其分配工作,也不向其支付工资。2008年5月5日,王某向Y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2008年5月10日,王某驾驶其朋友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拘留。2008年5月12日,王某在大地震中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王某愿意继续工作,且无其他意思表示,则w公司( )。 A.应当在1个月内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B.可以与王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应当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可以在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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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Y省A县法院
    B:Y省B县法院
    C:Y省C县法院
    D:W省D县法院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
    【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

  • 第2题:

    某公司职工王某在工作时因自身高血压引起脑溢血突发住院治疗4个月,住院期间该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出院后王某回公司上班,因该疾病导致不能从事原工作。于是公司为其安排其他岗位,但是王某仍不能从事该工作。该公司拟单方面解除与王某之间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王某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已知,王某月工资2 500元,实际工作年限11年,在该公司工作2年;该公司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 500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4)王某为解决该劳动争议采取的下列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与该公司协商解决
    B.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可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答案:A,B,D
    解析:
    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3题:

    某公司职工王某在工作时因自身高血压引起脑溢血突发住院治疗4个月,住院期间该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出院后王某回公司上班,因该疾病导致不能从事原工作。于是公司为其安排其他岗位,但是王某仍不能从事该工作。该公司拟单方面解除与王某之间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王某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已知,王某月工资2 500元,实际工作年限11年,在该公司工作2年;该公司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 500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2)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采用的下列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该公司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B.该公司无须通知王某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C.该公司可随时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向其额外支付工资
    D.该公司可额外支付王某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A,D
    解析: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 第4题:

    共用题干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答案:A,D
    解析: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
    【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

  • 第5题:

    某公司职工王某在工作时因自身高血压引起脑溢血突发住院治疗4个月,住院期间该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出院后王某回公司上班,因该疾病导致不能从事原工作。于是公司为其安排其他岗位,但是王某仍不能从事该工作。该公司拟单方面解除与王某之间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王某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已知,王某月工资2 500元,实际工作年限11年,在该公司工作2年;该公司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 500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3)王某住院期间,公司应向其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 )。

    A.2 500元
    B.2 000元
    C.1 200元
    D.1 500元

    答案:C
    解析:
    职工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