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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每台电脑8000元,乙公司与丙公司约定每台电脑8100元,关于超出部分货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可以将超出部分的货款留下,但不要求报酬B.乙公司不得将超出部分的货款留下,但甲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C.由甲乙公司平分超出部分的货款D.乙公司应将超出部分的货款交还甲公司

题目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每台电脑8000元,乙公司与丙公司约定每台电脑8100元,关于超出部分货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可以将超出部分的货款留下,但不要求报酬

B.乙公司不得将超出部分的货款留下,但甲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

C.由甲乙公司平分超出部分的货款

D.乙公司应将超出部分的货款交还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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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笔记本电脑50台。下列关于该合同项F笔记本电脑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有( )。

    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

    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自乙公司交付时起转移

    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自甲公司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

    D.如果双方约定,乙公司先行交付笔记本电脑,在甲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该约定无效


    正确答案:B

  •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以3000元每台的单价购买100台电脑的要约,乙公司回复“同意出售100台电脑,但单价为每台3100元”,该回复属于( )。

    A.新要约
    B.部分无效承诺
    C.要约邀请
    D.有效承诺

    答案:A
    解析: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要约的实质性要件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加以变更,便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第3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其从市场上购买。100台笔记本电脑,约定的价格为每台电脑8000元。根据上述情况,下列有关乙公司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以每台7000元从市场上购得电脑,所得利益归自己所有
    B.由于市场价格升高,乙公司以每台9 000元从市场上购得电脑,要求甲公司支付差额
    C.乙公司自己手中正好有此类产品,将这些产品卖给甲公司,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报酬
    D.乙公司以每台7 000元价格从市场上购得电脑,由于合同没有约定增加报酬,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报酬


    答案:C
    解析:
    【精解】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行纪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8条和第419条的规定,选C项。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笔记本电脑50台。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笔记本电脑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有( )。

    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

    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自乙公司交付时起转移

    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自甲公司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

    D.如果双方约定,乙公司先行交付笔记本电脑,在甲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该约定无效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时间。根据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 第5题:

    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采购50台电脑。1月15日,乙公司以内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50台电脑的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并约定每台电脑均应有保修卡。2月5日,丙公司将50台电脑交由丁公司运输。 岂料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全部电脑均有不同程度毁损。2月10日,丁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发现不仅电脑有毁损,且所有电脑均无保修卡。甲公司拒绝将货款交给乙公司,乙公司以此为由未向丙公司付款,且将甲乙之间的委托关系告知了丙公司。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冋题:
    1.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电脑所有权属于谁?
    2.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脑毁损,请问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往?
    3.因电脑毁损,乙公司是否仍然需要支付全部价款?
    4.因电脑无保修卡,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5.若丙公司有权索要全部价款,应向谁主张权利?


    答案:
    解析:
    1.电脑属于乙公司。《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不需要,风险属于不可抗力。
    3.需要支付。风险承担是在承运时转移给乙公司。
    4.不能。不属于根本违约,可以承担违约责任。
    5.只能向乙主张权利。《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 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