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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某建筑公司工作,建筑公司克扣甲半年工资。一天,甲持西瓜刀冲入公司财务处,将刀架在财务处职员乙的脖子上,喝令财务处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此时正在领取工资的建筑工人丁看见乙血流不止,就把自己刚领取的l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罪(未遂)B.抢劫罪(既遂)C.绑架罪D.敲诈勒索罪

题目

甲在某建筑公司工作,建筑公司克扣甲半年工资。一天,甲持西瓜刀冲入公司财务处,将刀架在财务处职员乙的脖子上,喝令财务处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此时正在领取工资的建筑工人丁看见乙血流不止,就把自己刚领取的l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更多“甲在某建筑公司工作,建筑公司克扣甲半年工资。一天,甲持西瓜刀冲入公司财务处,将刀架在财务处职员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B

  • 第2题:

    共用题干

    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答案:B
    解析:
    绑架罪的实质是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然后利用被绑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向他们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家人勒索财物,而不是利用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向他人勒索财物的,应定为抢劫罪。本案正是这样,甲逼迫乙拿出10万元,并没有逼迫乙的妻子,乙妻也不知道乙被绑架,因此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论处。
    张某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也采取了窃取的方法,但是张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张某将窃取的2万元藏在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里,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其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该笔款项的控制,故成立犯罪既遂:
    强迫交易罪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本来就不是经常进行商业活动,而且采用强度较大的暴力行为,强迫别人以显著高于市场价进行交易的,应该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强迫交易罪。本案甲、乙、丙3人先以劣质茶叶冒充极品龙井,属于诈骗行为,在罪行暴露之后实施暴力,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本案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因为甲挟持保安的目的是当场取财,其挟持保安是为了对银行职员丙造成心理上的恐惧,迫使其当场交付钱款。这和3人同行,劫匪对其中一人实施暴力,逼迫另外两人当场交付身上钱款一样。而后者显然是抢劫。另外,甲要求的也不是保安的赎金,而是储蓄所现场的营业款。本案的抢劫是既遂。其原因不在于甲在乙脖子上划了一刀,是否给乙造成了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抢劫致人轻伤以上或者劫到财物,均为既遂),而在于甲已经因为其暴力行为获得了财物。
    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并实施抢劫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小型出租车不属于交通工具,因而甲、乙不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A选项错误。甲与乙谋划活埋丙灭口,但是并未达到目的,原因在于乙的放弃行为,对此,甲不知,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而乙是中止,B选项正确。C选项中,乙抢来信用卡并使用只构成抢劫罪一罪,类似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只定盗窃罪一罪。D选项中,盗窃不知密码的信用卡未提取现金,信用卡中数额不能计入盗窃数额;而乙抢劫后得知密码,相当于拿到保险柜钥匙。
    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既然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其成立就要求占有行为符合客观要素(支配财物的客观事实)和主观要素(主观上支配财物的意思)。占有一般来说是人与财物之间有较为接近的空间关系。占有状态与财物的形状、性质休戚相关。在权利人直接把持、监守该财物的场合,占有权由其行使,排斥他人的占有。甲作为私营速递公司的卸货员,其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甲不具有受委托保管、监管、占有、控制财物的职责,因为该公司雇请专人进行监督,甲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而非自己保管、占有的他人财物。甲是在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属于对他人占有的财物进行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在盗窃既遂之后,伪造被盗现场,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冶某扒上大轿车,窃取乘客行李,属于盗窃罪,但当罪行被人发觉后,二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砸坏车辆,打伤乘客及失主多人,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因而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 第3题:

    甲公司将某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认可,乙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丙建筑公司。后丙建筑公司建设的部分因质重不合格坍塌,给甲公司造成报失,根据《建筑法》,下列关于该损失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乙建筑公司对甲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B.由乙建筑公司和丙建筑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由乙建筑公司和丙建筑公司按照各自承包费的比例对甲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D.由丙建筑公司对甲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第4题:

    甲建筑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列争议中,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的是( )。

    A.甲建筑公司与本公司员工张某

    B.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员工李某

    C.甲建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

    D.甲建筑公司员工王某与张某


    正确答案:A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负责调解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职工,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的争议不属其调解范围。选项B,C,D不符合题意。

  • 第5题:

    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分【详解】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第一,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第二,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则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在本案中,甲实施的暴力已经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且具有“当场性”,故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或绑架罪。因此C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本案中,甲在乙的脖子上割了一刀,致其流血不止,由此可推断已造成他人轻伤,抢劫罪已经既遂。所以B正确,A错误。【陷阱】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其中的“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得逞也是主客观的统一,从客观方面说,是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从主观方面说,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因此,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劫取财物的,或者所取得的财物与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没有因果关系的,只能成立抢劫罪未遂。在本案中,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虽然足以抑制反抗,但实际上没有抑制丁的反抗,丁是基于对乙的怜悯,心而交付财物。因而,如果单从对财产法益的侵犯这一角度看,本案并不能被认定已经既遂。因此如果题干中没有提供“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血流不止”等可以推定构成轻伤的信息,本题的答案就只能是抢劫罪未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