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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吴某欲对乙市某运输公司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人民法院。A.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所在地B.乙市某运输公司所在地C.丙市D.丁市

题目

周某、吴某欲对乙市某运输公司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人民法院。

A.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所在地

B.乙市某运输公司所在地

C.丙市

D.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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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周某、吴某欲对乙市某运输公司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人民法院。A.甲市某化学制品 ”相关问题
  • 第1题:

    人民法院受理周某、吴某诉乙市某运输公司案件后,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A.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B.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C.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向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AC
    A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符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 第2题:

    周某、吴某欲对乙市某运输公司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人民法院。

    A.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所在地

    B.乙市某运输公司所在地

    C.丙市

    D.丁市


    正确答案:BCD

  • 第3题:

    居住在甲市的王某乘丁市运输公司的豪华大巴车去乙市出差,途经丙市不幸发生车祸,王某受重伤。现王某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受理的法院有:()

    A:丙市人民法院或者丁市人民法院
    B:乙市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或者甲市人民法院
    D:甲市人民法院

    答案:A
    解析:
    【考点】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丙市是事故发生地,丁市是被告住所地,所以对该案有管辖权,A项正确。而甲市是原告住所地,当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C、D项错误;无法判断乙市是否为车辆最先到达地,所以,B项也不正确。

  • 第4题:

    (三)

    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与乙市某运输公司在乙市签订运送100吨化工原料的合同,乙市运输公司车队在从乙市向甲市运输途中,行至丙市和丁市交界处,由于车速太快,天又下雨,加上驾驶员道路不熟,运输车发满车的化工原料全部倾倒于丙市农民周某和丁市农民吴某的承包田中,毁坏了庄稼和农田,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71.如果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因货物损失对乙市某运输公司提起诉讼,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人民法院。

    A.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所在地

    B.乙市某运输公司所在地

    C.事故发生地

    D.合同签订地


    正确答案:AB

  • 第5题:

    人民法院受理周某、吴某诉乙市某运输公司案件后,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A.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B.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C.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向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