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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退休工程师乙开发一套计算机软件,但合同中没有就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做出约定。乙依约交付软件后,甲公司支付了费用。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 ( )。A.甲公司B.乙C.甲公司与乙共有D.丙公司

题目

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退休工程师乙开发一套计算机软件,但合同中没有就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做出约定。乙依约交付软件后,甲公司支付了费用。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 ( )。

A.甲公司

B.乙

C.甲公司与乙共有

D.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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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 )

    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
    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

    答案:C,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委托作品著作权及软件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造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A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据此,乙请求丙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请求,只要侵权尚在持续当中,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问题。故B项错误。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故C、D项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库存产品信息追踪软件,付费5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丙公司自行开发的同类软件已经在试运行中,此时乙公司起诉要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乙公司
    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

    答案:A,C,D
    解析: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由此可知,该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委托作品的受托人乙公司,故选项A正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由此可知,对于善意的丙公司来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由此可知,乙公司的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在保护期之内,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所以乙公司仍然有权起诉。故选项B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 第3题:

    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托开发了一项应用软件,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在此情形下,()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A.甲公司
    B.甲、乙公司共同
    C 乙公司
    D.甲、乙公司均不

    答案:A
    解析:
    网络工程师考试中对著作权的考查,往往是以案例的形式考查考生是否掌握了如何判断侵权行为。因此这一节中提到的侵权行为必须要充分掌握。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实际是指对发生争议的某一个计算机程序与具有明确权利的正版程序的对比和鉴别。凡是侵权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断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软件著作人享有对软件作品的公开发表权,未经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这种行为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这种行为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欺世盗名,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管其发表该作品是否经过软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构成侵权。这种行为侵犯了身份权和署名权。(3)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这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软件作品的合作开发者之间。作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开发者身份为全体开发者,软件作品的发表权也应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即构成侵权。(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这种行为是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替代软件开发者署名或者将软件作品上开发者的署名进行涂改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身份权和署名权。(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与注释权。对不同版本的计算机软件,新版本往往是旧版本的提高和改善。这种提高和改善应认定为是对原软件作品的修改和演绎。这种行为应征求原版本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如果征得软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对是职务作品的计算机软件,参与开发的人员离开原单位后,如其对原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修改、提高,应经过原单位许可,否则构成侵权。软件程序员接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完成一个软件,又接受第二个单位委托开发功能类似的软件,仅将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的软件略作改动即算完成提交给第二个单位,这种行为也构成侵权。(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使用权中的复制权。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是计算机软件最重要的著作财产权,也是通常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对象。这是由于软件载体价格相对低廉,复制软件简单易行、效率极高,而销售非法复制的软件即可获得高额利润。因此,复制是最为常见的侵权行为,是防止和打击的主要对象。当软件著作权经当事人的约定合法转让给转让者后,软件开发者未经允许不得复制该软件,否则也构成侵权。(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这种行为侵犯了发行权与展示权。(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这种行为侵犯了许可权和转让权。

  • 第4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
    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

    答案:C,D
    解析:
    【考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效;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详解】《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据此,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据此,乙向丙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请求权,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超过的问题,B项错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据此,C、D两选项均正确。

  • 第5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套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双方未约定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后乙公司研发成功并交付甲公司安装、使用,但未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几周后甲公司发现某网站可以通过付费下载到该软件的盗版。就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软件未做软件著作权登记,不享有著作权
    B.该软件的著作权归甲公司,乙公司不享有著作权
    C.该软件的著作权归乙公司,甲公司不享有著作权
    D.该软件的著作权归甲公司与乙公司共有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不以登记为要件,故选项A错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故选项B、D错误,选项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