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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先履行义务。在甲公司准备履行义务过程中,甲公司可以直接主张违约责任的情形是( )。A.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乙公司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乙公司丧失商业信誉D.乙公司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题目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先履行义务。在甲公司准备履行义务过程中,甲公司可以直接主张违约责任的情形是( )。

A.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乙公司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乙公司丧失商业信誉

D.乙公司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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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B错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甲先交付首期房款,乙公司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甲再交付二期房款,乙公司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以乙公司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甲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乙未向甲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因此,甲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 第2题:

    甲、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将合同中的部分义务约定由丙公司完成,依照《合同法》规定,其法律关系特点为(  )。


    A.甲、乙公司作为合同主体不变

    B.甲公司可要求丙公司履行转让部分的义务

    C.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行使抗辩权

    D.丙公司不履行义务,应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乙公司不能强迫丙公司履行义务

    答案:A,B,E
    解析:
    合同内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部分义务,如施工合同的分包。这种情况的法律关系特点表现为:①部分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属于合同内的约定,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③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合同当事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承揽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400套塑钢窗,甲公司提供图纸;乙公司提供材料,甲公司派2名技术人员协助乙公司进行加工;期限3个月。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的技术人员一直未到位,乙公司发生误工损失3万元,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有权采取的措施有()。

    A.催告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
    B.要求顺延履行期限
    C.直接解除该承揽合同
    D.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BC: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2)选项D:因定作人的违约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电脑配件,价款共计100万元,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发货,货到乙公司后,乙公司于半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及运费。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周,甲公司听闻乙公司有转移资产的行为,经派人到相关部门和单位了解,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的确切证据,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乙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请业绩良好的丙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丙公司同意为乙公司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其先履行义务消灭
    B:甲公司应当恢复履行,按照约定先向乙公司发货
    C:乙公司请丙公司作保证人,这不是适当的担保,甲公司可以继续不履行
    D:若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甲公司即可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是使其先履行义务中止,而不是使其消灭,故A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及时为其债务提供了有力保障,应当认定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甲公司应当恢复履行,故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D项错误。

  • 第5题:

    甲、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将合同中的部分义务转让丙公司完成,依照《合同法》规定,其法律关系特点为()

    A、甲、乙公司作为合同主体不变
    B、甲公司可要求丙公司履行转让部分的义务
    C、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行使抗辩权
    D、丙公司不履行义务,应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乙公司不能强迫丙公司履行义务

    答案:A,B,E
    解析:
    题干中表述为部分义务转让丙公司完成,所以是合同履行中的债务转让,而非债权转让。C、D项丙公司只是履行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不能承担责任,也不能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