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程序员张某参加某软件公司开发管理系统软件的丁作,后辞职到另一公司任职,于是项目负责人将张某在该软件作品上的开发者署名更改为他人,该项目负责人的行为(28)。A.侵犯了开发者张某的身份权及署名权B.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张某不是软件著作权人C.只是行使管理者的权利,不构成侵权D.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张某现已不是项目组成员

题目

程序员张某参加某软件公司开发管理系统软件的丁作,后辞职到另一公司任职,于是项目负责人将张某在该软件作品上的开发者署名更改为他人,该项目负责人的行为(28)。

A.侵犯了开发者张某的身份权及署名权

B.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张某不是软件著作权人

C.只是行使管理者的权利,不构成侵权

D.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张某现已不是项目组成员


相似考题
更多“程序员张某参加某软件公司开发管理系统软件的丁作,后辞职到另一公司任职,于是项目负责人将张某在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软件公司参与开发管理系统软件的程序员张某,辞职到另一公司任职,于是该项目负责人将该管理系统软件上开发者的署名更改为李某(接张某工作)。该项目负责人的行为()。

    A.侵犯了张某开发者身份权(署名权)

    B.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张某不是软件著作权人

    C.只是行使管理者的权利,不构成侵权

    D.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张某现已不是项目组成员


    正确答案:A

  • 第2题:

    软件公司A的职员谢某参与了某套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后辞职到另一公司任职,于是目负责人将谢某在该软件作品上的开发者署名更改为他人,该项目负责人的行为__________ 。 A.只是行使管理者的权利,不构成侵权 B.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谢某不是软件著作权人 C.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谢某现已不是项目组成员 D.侵犯了开发者谢某的身份权及署名权


    正确答案:D
    要点解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和开发者身份权,这两项权利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主体。其印,  开发者的身份权,不随软件开发者的消亡而丧失,且无时间限制。
    谢某参加某软件公司开发管理系统软件的工作,属于职务行为,该管理系统软件的著作权归  属公司所有,但谢某拥有该管理系统软件的署名权。而该项目负责人将作为软件系统开发者之一的  谢某的署名更改为他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第4款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行为  侵犯了谢某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

  • 第3题:

    某软件公司参与开发管理系统软件的程序员张某,辞职到另一公司任职,于是该项目负责人将该管理系统软件上开发者的署名更改为李某(接张某工作),该项目负责人的行为( )。

    A.侵犯了张某开发者身份权(署名权)
    B.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张某不是软件著作权人
    C.只是行使管理者的权力,不构成侵权
    D.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张某已不是项目组成员

    答案:A
    解析:
    虽然这是职务作品,著作软人属于某软件公司,但是软件著作权中,除了署名权特别之外,其余都属于著作权人。

  • 第4题:

    程序员张某参加某软件公司开发管理系统软件的工作,后辞职到另一公司任职,于是项目负责人将张某在该软件作品上的开发者署名更改为他人,该项目负责人的行为(59)。

    A.侵犯了开发者张某的身份权及署名权

    B.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张某不是软件著作权人

    C.只是行使管理者的权利,不构成侵权

    D.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张某现已不是项目组成员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该条规定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是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和开发者身份权,这两项权利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主体。其中,开发者的身份权,不随软件开发者的消亡而丧失,且无时间限制。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该条规定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6种情况,是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这6种情况为;①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软件著作人享有软件作品的公开发表权,未经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擅自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如果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②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欺世盗名,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管其发表该作品是否经过软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构成侵权。此种行为主要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身份权和署名权。③未经合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为自己独立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此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软件作品的合作开发者之间。作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开发者身份为全体开发者,软件作品的发表权也应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即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④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这种行为是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或者替代软件开发者署名以及或者将软件作品上开发者的署名进行涂改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此种行为与第②条规定行为的区别主要是对已发表的软件作品实施的行为。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此种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与注释权。对不同版本的计算机软件,新版本往往是旧版本的提高和改善。此种提高和改善应认定为是对原软件作品的修改、演绎。此种行为应征得软件作品原版本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如果征得软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对系职务作品的计算机软件,参与开发的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的开发单位,如其对原开发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修改、提高,应经过开发单位许可,否则构成侵权。⑥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如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复制权。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是计算机软件最重要的著作财产权,也是通常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对象。这是由于软件载体价格相对低廉,复制软件简单易行效率极高,而销售非法复制的软件即可获得高额利润。因此,复制是常见的侵权行为,是防止和打击的主要对象。当软件著作权经当事人的约定合法转让给转让者以后,软件开发者未经允许不得复制该软件,否则也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所以,项目负责人将软件作品上开发者的署名进行更改的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此种行为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2条规定的行为的区别主要是对已发表的软件作品实施的行为。

  • 第5题:

    某软件公司参与开发管理系统软件的程序员张某,辞职到另一公司任职,于是该项目负责人将该管理系统软件上开发者的署名更改为李某(接张某工作)。该项目负责人的行为(10)。

    A.侵犯了张某开发者身份权(署名权)
    B.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张某不是软件著作权人
    C.只是行使管理者的权利,不构成侵权
    D.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张某现已不是项目组成员

    答案:A
    解析:
    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和开发者身份权,这两项权利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主体。开发者的身份权,不随软件开发者的消亡而丧失,且无时间限制。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第4款的规定,该项目负责人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