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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A.集资入股收益为张桦个人财产B.集资入股收益为马俊个人财产C.集资入股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D.集资入股收益中劳务费以外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题目

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

A.集资入股收益为张桦个人财产

B.集资入股收益为马俊个人财产

C.集资入股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D.集资入股收益中劳务费以外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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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集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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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 张桦1990年以个人财产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二女,其子于1995年病故。张 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二女儿马飞及改嫁儿媳胡芳照料。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 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 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胡芳应作为张桦的( )。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C.受遗赠人 D.代位继承人


    答案:A
    解析:
    A [解析]《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 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主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本题应选A。

  • 第2题:

    李志和妻子胡丽2005年8月5号出行遭遇车祸,李志当场死亡,胡丽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去世。夫妇俩生前居住的房子价值人民币50万元。李志遗有伤残补助金6万元。胡丽2002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4万元。李志夫妇有一个儿子李达,于2001年病故,李达和妻子马娜生育有一个儿子李飞,父亲去世后随母亲改嫁,李志夫妇年老体弱,一直由李志的表侄鲁明及改嫁儿媳马娜照顾。

    李志的伤残补助金、胡丽的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为( )。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解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3题:

    【单选题】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皆为夫妻共同财产


    CD

  • 第4题:

    共用题干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请回答以下81~84题。

    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皆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解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A、B均不属遗产,是支付给特定人的费用。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财产。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B。


    常生只是张桦的表侄,其并不是法定的继承人之一。因此,对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是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A正确。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马明作为张桦的儿子先于张桦死亡,应当由马明的子女马飞代位继承。而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并不是张桦的晚辈直系血亲,所以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明是在马俊死亡后,其遗产未分割前死亡的,所以适用转继承制度。答案为ABD。

  • 第5题:

    共用题干
    李志和妻子胡丽2005年8月5号出行遭遇车祸,李志当场死亡,胡丽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去世。夫妇俩生前居住的房子价值人民币50万元。李志遗有伤残补助金6万元。胡丽2002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4万元。李志夫妇有一个儿子李达,于2001年病故,李达和妻子马娜生育有一个儿子李飞,父亲去世后随母亲改嫁,李志夫妇年老体弱,一直有李志的表侄鲁明及改嫁儿媳马娜照顾。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李志的伤残补助金,胡丽的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为()。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D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