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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错误的有()A、钱、赵二人共谋去某商场行窃,赵某留在商场外观望,钱某撬门进入,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钱某认为,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后钱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赵某。二人都应构成盗窃罪、放火罪B、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防止其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某欲独吞此款,与李某会合时,对李讲:“这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李仍然构成抢劫罪,共同抢劫数额是3

题目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错误的有()

A、钱、赵二人共谋去某商场行窃,赵某留在商场外观望,钱某撬门进入,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钱某认为,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后钱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赵某。二人都应构成盗窃罪、放火罪

B、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防止其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某欲独吞此款,与李某会合时,对李讲:“这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李仍然构成抢劫罪,共同抢劫数额是3000元

C、甲、乙、丙、丁4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甲提供了一辆自行车,届时甲因害怕未去,由乙、丙、丁3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在这起盗窃案中,甲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预备

D、行为人A邀约B一起去教训C,由于B早已对C恨之入骨,欣然答应,且心中暗暗有了杀害C的意思,但未将此意告诉A。第二天,二人共同去C的住处。进入C的房间后,B基于杀人的故意,A本着伤害的故意对C实施暴力,C很快死亡。A构成故意伤害罪,B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成立共同犯罪,而且都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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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

    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 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已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因此,孙某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应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A项错误。
    B项:《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因此,B项正确。
    C、D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因此,提出异议的,应该是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之间,而其他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享有异议权,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2题:

    一辆货车翻倒在路边,赵某看后,就和钱某商量,“我们一起去把车上的货物拿走吧”,钱某便与赵某将车上东西拿走,然后各自回家,后经估价赵某和钱某拿走的物品价值8000多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不构成犯罪
    B.赵某单独构成犯罪
    C.钱某单独构成犯罪
    D.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赵某和钱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 第3题:

    一辆货车翻倒在路边,赵某看到后,就和钱某商量,“我们一起去把车上的货物拿走吧",钱某便与赵某将车上东西拿走,然后各自回家,后经估价赵某和钱某拿走的物品价值8000多元。赵某和钱某:()

    A.不构成犯罪
    B.赵某单独构成犯罪
    C.钱某单独构成犯罪
    D.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赵某和钱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 第4题:

    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答案:B,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并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孙某、李某、周某三人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签订合同,但可以对合伙企业负责人进行监督,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才享有异议权,故周某没有异议权,钱某享有异议权,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5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孙某、李某有权监督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C.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孙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某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某、李某、钱某有权决定撤销对赵某的委托

    答案:C
    解析:
    ( 1)选项 ACD: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孙某、李某)有监督权、撤销委托权、查阅账簿权,但无异议权;( 2)选项 B:当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钱某)可以对其他合伙人(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