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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某超市购物时突然停电,于是甲拿好自己选好的商品摸索着前往收银处,黑暗之中觉得有人紧跟自己,甲以为对方要抢自己手里的钱包就加快步伐,结果突然被对方抱住,甲便与之扭打,双方一直没有说话,扭打过程中甲随手抓起一件东西向对方刺去,等后来来电时才发现原来是超市的保安,已被甲用剪刀刺死。甲对保安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是:( )A.意外事件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

题目

甲在某超市购物时突然停电,于是甲拿好自己选好的商品摸索着前往收银处,黑暗之中觉得有人紧跟自己,甲以为对方要抢自己手里的钱包就加快步伐,结果突然被对方抱住,甲便与之扭打,双方一直没有说话,扭打过程中甲随手抓起一件东西向对方刺去,等后来来电时才发现原来是超市的保安,已被甲用剪刀刺死。甲对保安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是:( )

A.意外事件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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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甲在某超市购物时突然停电,于是甲拿好自己选好的商品摸索着前往收银处,黑暗之中觉得有 ”相关问题
  • 第1题:

    在下列哪种情形中,甲构成不当得利( )

    A.某城市修建地铁,地铁附近居民甲的房屋大幅升值

    B.甲、乙之间订有买卖合同,价款为8000元,甲将6000元的带有瑕疵的标的物卖给乙

    C.甲在赌场参加赌博,乙输给甲5000元,并当场支付给甲

    D.甲到某超市购物,付款时由于收银员的疏忽,致使一件价值500元的商品未付款


    正确答案:D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丧失的事实。A项中地铁附近居民甲的房屋大幅升值而受益,没有利益相关方受损,不构成不当得利;B、C项不构成不当得利;D项中甲由于收银员的疏忽受有500元商品而使商场受有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第2题:

    在下列()情形中,甲构成不当得利。
    A.某城市修建地铁,地铁附近居民甲的房屋大幅升值
    B.甲、乙之间订有买卖合同,价款为8000元,甲将价值5000元的带有瑕疵的标的物卖给乙
    C.甲在赌场参加赌博,乙输给甲5000元,并当场支付给甲
    D.甲到某超市购物,付款时由于收银员的疏忽,致使一件价值500元的商品未付款


    答案:D
    解析: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财产利益,致他方受损害,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 利的法律特征有:(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 间必须有因果关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 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A项称为反射利益,一方的财产因另一方的行为而增值,但并未致另一方损 害,不属于不当得利。B项是违约责任。C项是违法所得,赌资应该由公安机关没收。D项是典型的不当得利。

  • 第3题:

    超市正在营业, 突然停电了, 超市内一片黑暗, 人们纷纷呼喊着。 拥簇着向外挤, 超市陷入了混乱。 这时你会( ) 。

    A 、 估计超市会丢失很多东西
    B 、 担心超市会发生踩踏事故
    C 、 设想警察会立即赶到超市维持秩序
    D 、 相信超市经理和全体员工会迅速行动起来做好工作

    答案:D
    解析:
    任何一项工作都需要从业人员具有职业责任感, 都会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危急问题的措施。 超市作为一种公共购物场所, 应该具备应对突发问题的能力, 因此当突然停电时, 顾客最应该的做的是: 保持镇定, 相信超市会迅速行动起来处理好问题, 悲观、 恐慌不但于事无补还会带来不良后果。

  • 第4题:

    甲在超市购物时被怀疑偷东西,在商场经理的命令下被强行搜身。后甲将此情况告知某报社,当天报社载文对商场和经理的行为进行了抨击。甲的行为属于( )。


    参考答案:A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本案中,商场和经理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甲的人身权,甲享有检举控告这种侵权行为的权利。

  • 第5题:

    张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因与销售员发生争吵,销售员心存芥蒂。当张某在收银台结账时,该销售员指着张某,并大声呼喊:“抓小偷!”收银员听到后,马上也跟着呼喊:“抓住他!”张某因此被超市保安和其他顾客扑倒在地致伤。对此,谁应当承担责任?( )

    A.收银员
    B.销售员
    C.超市
    D.超市和抓人的顾客

    答案:B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何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具体到本题中,销售员喊叫与其是否为超市销售员的职责无关,因此不属于“执行职务”,应由销售员承担责任。收银员、保安以及抓人的顾客本意是实施自助行为,参照《民法总则》第184条的精神,可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