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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和伍某在深圳结婚,后来谢某到美国留学,伍某分配到北京工作一段时间也去了美国。二人在美国定居后,因感情不和,谢某要求离婚,但美国法院不予受理,谢某遂向国内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A.深圳或北京法院B.谢某家乡的法院C.伍某家乡的法院D.谢某或伍某家乡的法院

题目

谢某和伍某在深圳结婚,后来谢某到美国留学,伍某分配到北京工作一段时间也去了美国。二人在美国定居后,因感情不和,谢某要求离婚,但美国法院不予受理,谢某遂向国内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

A.深圳或北京法院

B.谢某家乡的法院

C.伍某家乡的法院

D.谢某或伍某家乡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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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谢某和伍某在深圳结婚,后来谢某到美国留学,伍某分配到北京工作一段时间也去了美国。二人 ”相关问题
  • 第1题:

    谢某与赵某于2004年结婚,2005年谢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2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8年,谢某与赵某协议离婚,家具电器归谢某所有,房产归赵某所有。

    谢某向朋友所借的钱在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

    A.由谢某偿还

    B.由赵某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谢某偿还,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
    C [解析]《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谢某虽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钱,但债务发生在谢某与赵某结婚之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所购房屋是为夫妻共同居住之用,故该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答案为C。

  • 第2题:

    安某与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谢甲,谢甲与赵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赵甲。某日,赵某因与谢甲及谢某发生争执,将谢甲杀死后,又将谢某杀死,然后自缢而亡。经查。赵某父母双亡,仅有一弟弟赵乙。赵某与谢甲共有财产6万元,安某与谢某共有财产4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继承及分割,正确的是:( )

    A.安某5万元,赵甲5万元
    B.安某4万元,赵甲6万元
    C.安某2,5万元,赵甲7,5万元
    D.安某4,5万元,赵甲5,5万元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死亡时间的推定以及代位继承、继承权丧失等问题。本题中,谢甲先于谢某死亡,谢甲之子赵甲在谢某死亡时可代位继承。谢甲死亡后,其个人遗产3万元本应由其配偶赵某、其父母安某与谢某、其子赵甲继承,但赵某故意杀害谢甲,丧失继承权,故其3万元遗产应由安某、谢某、赵甲共同继承,也就是各得1万元。谢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2万元+1万元)应由安某和谢甲共同继承,也就是各得1.5万元,其中,谢甲的1.5万元由赵甲代位继承。赵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应由其子赵甲继承,故赵甲得遗产5.5万元。安某应得4.5万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3题:

    安某与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谢甲,谢甲与赵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赵甲。某日,赵某因与谢甲及谢某发生争执,将谢甲杀死后,又将谢某杀死,然后自缢而亡。经查,赵某父母双亡,仅有一弟弟赵乙,赵某与谢甲共有财产6万元,安某与谢某共有财产4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继承及分割,正确的是:( )
    A.安某5万元,赵甲5万元 B.安某4万元,赵甲6万元
    C.安某4. 5万元,赵曱5. 5万元 D.安某2. 5万元,赵曱7. 5万元


    答案:C
    解析:
    考点:继承
    讲解:谢甲先于谢某死亡,谢甲之子赵甲在谢某死亡时可代位继承。谢甲死亡后,其个人遗产3万元本应由其配偶赵某、其父母安某与谢某、其子赵甲继承,但赵某故意杀害谢甲,丧失继承权,故其3万元遗产应由安某、谢某、赵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万元。谢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2万元+ 1万元)应由安某和谢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 5万元,其中,谢甲的1.5万元由赵甲代位继承。赵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应由其子赵甲继承,故赵甲得遗产5. 5万元。安某应得4. 5万元。因此,正确答案为C项。

  • 第4题:

    老张(男)早年丧偶,独自一人将儿子小张抚养成人,现已衰老且丧失劳动能力。2008年年底,老张认识了谢某。交往一段时间后,老张准备与谢某结婚,小张担心老张结婚后财产被谢某占有,极力反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张的做法干涉了老张的婚姻自由
    B:不管老张结婚与否,小张均应赡养老张
    C:老张与谢某结婚后,小张不必履行赡养老张的义务
    D:如果小张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张有要求小张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老张结婚后,小张应承担赡养老张和谢某的义务.

    答案:A,B,D,E
    解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也不能因为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不尽赡养义务。

  • 第5题:

    谢某与赵某于2004年结婚,2005年谢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2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 夫妻共同居住。2008年,谢某与赵某协议离婚,家具电器归谢某所有,房产归赵某所有。 谢某向朋友所借的钱在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
    A.由谢某偿还
    B.由赵某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谢某偿还,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 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判决。”谢某虽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钱,但债务发生在谢某与赵某结婚之后,即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且借款所购房屋是为夫妻共同居住之用,故该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 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