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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系刑满释放人员。某日撬门入室行窃,当其将微型彩电、录像机等放入提包离开时,房主刘某开门进屋,齐某见状扔下提包企图逃走,刘某拦在门口并喊“抓贼”,并抓住齐某的衣襟不放,齐某顺势抬腿将刘某踢倒,夺门而逃。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A.盗窃罪B.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C.抢劫罪D.累犯

题目

齐某系刑满释放人员。某日撬门入室行窃,当其将微型彩电、录像机等放入提包离开时,房主刘某开门进屋,齐某见状扔下提包企图逃走,刘某拦在门口并喊“抓贼”,并抓住齐某的衣襟不放,齐某顺势抬腿将刘某踢倒,夺门而逃。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

A.盗窃罪

B.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

D.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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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刘某一日晚10时许,从楼外的漏水铁管爬到某单位宿舍四楼,刘某推开窗户借着月光看见宿舍内只有一名女工在床上睡觉,便起奸淫之意,当其潜入室内悄悄地摸向床边时,不慎将床前的脸盆踢响,然后刘某便破门逃跑,刘某的行为是( )。

    A.犯罪未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B
    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二者区别的根本点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强奸罪而言,其实行行为即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本题中,行为人刘某仅仅是刚刚接近床边,尚未来得及接近被害妇女,更谈不上已经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刘某还没有来得及进入着手实行行为阶段,故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前提。其行为属于犯罪预备。B正确。

  • 第2题:

    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甲不构成抢劫既遂

    B.乙潜入周某家盗窃,正欲离开时,周某回家,进屋将乙堵在卧室内。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乙构成入户抢劫

    C.丙窃取刘某汽车时被发现,驾刘某的汽车逃跑,刘某乘出租车追赶。途遇路人陈某过马路,丙也未减速,将陈某撞成重伤。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答案:A,B,D
    解析:
    选项 A 正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行为人将李某打昏的行为并不是发生盗窃、诈骗、抢夺之后,因此不构成转化型抢劫。选项 B 正确。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选项 C 错误。转化型抢劫中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是阻止其窝藏赃物、抗43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人,本案中陈某不属于上述人员的范围,所以丙不成立抢劫致人重伤。选项 D 正确。本案中,丁是为了抗拒张某的追赶而开枪射击,因为打击错误致使路人汪某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 第3题:

    被告人张某、赵某二人均发现出差人员刘某的手提包内有大量货款,遂蓄谋行抢,张某趁刘某不备从背后双手拦腰将刘某抱住,赵某乘机将刘某手中的提包抢走。张某、赵某构成(  )。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绑架罪


    答案:B
    解析:
    张某使用暴力方式直接作用于刘某,使得刘某失去反抗的能力,然后赵某把包抢走,这符合抢劫罪的规定,应该认定为抢劫罪。

  • 第4题:

    被告人刘某在某住宅区行窃时,被邻居张某撞见。张某见状大声呼喊:“抓贼!”被告人刘某用木棒将张某击倒在地,携赃物逃跑。
    请问
    对刘某应如何定罪?理由是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
    (1)对刘某应定抢劫罪。
    (2)刘某行窃时被人发现,为携带赃物逃跑,将发现人以暴力击昏,其行为完全具备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所有特征,即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从重论处。所以,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转化型的抢劫罪。

  • 第5题:

    刘某一日晚十时许,从楼外的漏水铁管爬到某单位宿舍四楼,刘某推开窗户借着月光看见宿舍内只有一名女工在床上睡觉,便起奸淫之意,当其潜入室内悄悄地摸向床边时’不慎将床前的脸盆踢响,然后刘某便破门逃跑。刘某的行为是(  ).
    A.犯罪未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B
    解析:
    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二者区别的根本点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强奸罪而言,其实行行为即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本题中,行为人刘某刚刚接近床边,尚未来得及接近被害妇女,更谈不上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刘某还没有来得及进人着手实行行为阶段,故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前提。其行为属于犯罪预备。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