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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殴打乙致轻微伤,公安局对甲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甲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关于本案的处理,正确的做法有哪些?( )A.乙有权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B.被告公安局有权提起反诉C.人民法院有权判决被告公安局对乙予以处罚D.人民法院有权变更公安局对甲的处罚

题目

甲殴打乙致轻微伤,公安局对甲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甲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关于本案的处理,正确的做法有哪些?( )

A.乙有权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B.被告公安局有权提起反诉

C.人民法院有权判决被告公安局对乙予以处罚

D.人民法院有权变更公安局对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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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D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诉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因此,A是对的。关于选项8,则应运用一个行政诉讼的基本规律,即行政诉讼第一审中行政机关恒为被告、不得反诉。至于选项C.根据《行诉解释》第5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处罚。”显然,c也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因此,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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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有:( )

    A.甲在路边摆摊卖煎饼,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其无卫生许可证对甲进行处罚,交通管理局以其在路边摆摊妨碍交通也对甲进行处罚,甲不服,分别向两个法院起诉
    B.甲和乙共同殴伤丙,公安机关对甲作出拘留15天的处理决定,对乙作出罚款的处理决定,对此甲和乙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C.甲因打人而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公安机关发现甲在此之前还有盗窃行为,又针对此对其实施200元的罚款,对此甲也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D.甲因盗窃行为而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公安机关改变了对甲的行政处罚,改为罚款200元。甲既不申请撤诉,同时又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B,C,D
    解析:
    考查合并审理。参见《行诉解释》第73条。

  • 第2题:

    共用题干
    某市甲县公安局以乙区居民段某殴打丙区居民韩某为由决定对段某行政拘留10日。段某不服向市公安局(住所地为丁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决定改为拘留5日、罚款500元。请回答下列1~5题:

    段某不服向乙区法院起诉,韩某不服向甲县法院起诉。6月3日,乙区法院收到起诉状,并于次日立案。6月5日,甲县法院收到起诉状,并于次日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B:应由两法院分别受理并审理、裁判
    C:两法院发生管辖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D: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将案件移送给乙区人民法院

    答案:A,C,D
    解析:
    本题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应由市公安局为被告。本案并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可由原机关甲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甲县法院、丁区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说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拘留处罚,也可参照适用本条规定。本题被诉行政行为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拘留、罚款决定。《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本案也可由原告段某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故本案也可由乙区法院管辖。


    韩某起诉的,原机关所在地甲县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丁区法院均有权管辖。通说认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被诉行政行为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2)起诉人是被决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在本题,韩某未被拘留,故无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之情形。


    《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可提出管辖异议。韩某不服起诉,段某则为第三人,故段某有权提出管辖异议,A项错误。《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未作明确规定。故根据该法第101条,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答辩期为15日。故C项正确。注意:《行诉法解释》第10条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作废。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3条第2款,D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A项正确。在本题,段某、韩某起诉的对象只能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故只存在一个行政案件,不能由两个法院分别受理并审理、裁判,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本题题干信息,本案应由乙区法院管辖,甲县法院不应当自己管辖,故应当移送管辖,D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第1项规定,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项规定,B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项,C、D项正确。

  • 第3题:

    24、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在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李某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李某以此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经查明,李某殴打他人致轻微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向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撤销行政拘留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同时责令乙区公安分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C.乙区公安分局在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程序后,可以根据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D.李某对乙区公安分局重新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

  • 第4题:

    甲市公安局经位于乙市的省公安厅批准后,以美国人汤姆森携妻女非法入境为由,以市公安局名义决定对其拘留审查,并关押于甲市某拘留所。汤姆森对该拘留审查决定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认为汤姆森不构成非法入境,但属于超期居留,故仍决定拘留审查。汤姆森不服起诉。诉讼中,汤姆森因病去世。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
    A.对汤姆森的拘留审查,属于行政处罚
    B.对汤姆森实施拘留审查时,应当当场告知汤姆森理由、依据
    C.汤姆森对拘留审查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以省公安厅为被告起诉
    D.汤姆森对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B
    解析:
    考点:拘留审査的定性、程序以及救济途径
    讲解: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么是行政处罚,要么是行政强制措施。二者的区分关键是前者的目的是惩罚,而后者不是。《出境人境管理法》第59条第1款规定: “对涉嫌违反出境人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人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 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第60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 的,可以拘留审查。”很显然,拘留审查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进一步调查是否有违反出境人境管理行为。故A项错误。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5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据此,B项正确。
    《出境人境管理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査、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 决定为最终决定。”据此,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案件,是复议终局案件,即不可直接起诉, 也不得对复议决定起诉。故C、D项均错误。

  • 第5题:

    ★★ 下列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有:()
    A.甲在路边摆摊卖煎饼,卫生局以其无卫生许可证对甲进行处罚,交通管理局以其在路边摆摊妨碍交通也对甲进行处罚,甲不服,分别向两个法院起诉
    B.甲和乙共同殴伤丙,公安机关对甲作出拘留15天的处理决定,对乙作出罚款的处理决定,对此甲和乙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C.甲因打人而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公安机关发现甲在此之前还有盗窃行为,又针对此对其实施200元的罚款,对此甲也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D.甲因盗窃行为而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公安机关改变了对甲的行政处罚,改为罚款200元,甲既不申请撤诉,同时又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B,C,D
    解析:
    。《行诉若干解释》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