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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甲某在某县农贸市场趁人多拥挤之机,将手伸向乙某衣包,被乙某之妻丙某发现。丙某正要喊。甲某怕事情败露,威胁丙某道:“别喊,否则捅死你。”丙某见甲某左手提一把刀便没敢吭声,甲某摸走乙某包内的2000元钱逃离现场。甲某的行为:( )A.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盗窃罪B.符合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劫罪C.符合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劫罪D.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夺罪

题目

2006年初,甲某在某县农贸市场趁人多拥挤之机,将手伸向乙某衣包,被乙某之妻丙某发现。丙某正要喊。甲某怕事情败露,威胁丙某道:“别喊,否则捅死你。”丙某见甲某左手提一把刀便没敢吭声,甲某摸走乙某包内的2000元钱逃离现场。甲某的行为:( )

A.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盗窃罪

B.符合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劫罪

C.符合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劫罪

D.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夺罪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考点】盗窃罪
【解析】甲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不应定性为转化型抢劫。首先,转化型抢劫罪中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三个目的。如果不是出于以上三个目的,即使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不能按转化型抢劫罪处理。转化型抢劫和《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在劫取财物和使用暴力的顺序上不同。前者是先用盗窃、诈骗、抢夺等手段取得财物,后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而后者是先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后劫取财物。同时是针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才行。本案中,甲某以暴力威胁丙某,实际上侵犯了第三人丙菜的人身权利,其目的是为了夺取乙某的财物,暴力威胁与劫财对象不同。因为夫妻财产的共同性认为妻子也是被害人的理论在刑事司法中是行不通的。同时甲某也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施暴力威胁,所以,甲某的行为不能定性为转化型抢劫,不应以抢劫罪论处。所谓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求受到暴力侵害人身权的是受害人本人,而不是其它人。这里受到甲某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侵犯如是丈夫本人,就构成了抢劫罪,但是甲某在扒窃过程中被失主之妻发现,当场对妻子以暴力相威胁,在妻子不敢吭声的情况下,当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在施暴对象上不符合《刑法》第263条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故不应直接以抢劫罪定罪。
甲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l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抢劫罪与盗窃罪在客观上最根本的区别是公开还是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本案中,甲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被盗者的妻子发现,对于财物的所有者丈夫来讲,甲某的行为仍是秘密窃取,而不是公开劫财。所以,甲某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故构成盗窃罪。
更多“2006年初,甲某在某县农贸市场趁人多拥挤之机,将手伸向乙某衣包,被乙某之妻丙某发现。丙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某驾驶汽车因为超速行驶将丙某撞成重伤。坐在驾驶台副座的乙某下车察看丙某的情况,发现伤势很重,为了逃避责任,乙某和甲某将丙某抬上车,拉到一个僻静的地方,将丙某藏在草丛中。丙某在12小时后因为失血过多死亡。关于此案( )。

    A.甲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乙某构成包庇罪

    B.甲某、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C.甲某、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共同犯罪

    D.甲某,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C
    [答案] C
        [评析] 参见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逃逸致人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指使他人逃逸的,以共犯论。但本案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第2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共同犯罪:()

    A: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
    B:甲某(女)与乙某(女)积怨甚深。为了败坏乙某的名声,甲某指使其丈夫强奸乙某。甲某的丈夫将乙某强奸
    C:甲某唆使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家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低价从乙某手中收买
    D:甲某在将乙某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某将乙某的尸体浇上汽油焚毁

    答案:A,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A项是共同犯罪,乙虽未去也成立杀人既遂;B项中甲某作为帮助犯与其丈夫成立共犯;C项乙拿自家东西难以认定为盗窃,不成立共犯;D项丙是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

  • 第3题:

    案情:甲某(20岁)、乙某(15岁)经过预谋,到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丙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甲某即站在丙某身边,装着买鸡,乙某用锥子从丙的裤内窃得人民币1800元后离去。当丙某发现钱被窃之后,便将站在他身边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认盗窃,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连刺数刀,将丙某刺伤。此时乙某返回现场,对着地上的丙说活该,便和甲某一起逃离现场。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当日被抓获,甲某逃到其姨夫丁家,丁得知甲某犯罪后,将甲某送往外地隐藏,在甲某躲藏期间,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资助其1万元,甲某的父亲后来得知事情很严重,就强劝其子甲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极不情愿,但其父还是将其强行绑送带到派出所。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并阐述理由。


    答案:
    解析:
    考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转化型抢劫罪、窝藏罪、自首。
    1.甲某在盗窃犯罪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实施暴力,依法转化为抢劫罪。此外,由于产生了死亡结果,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2.甲某被其父强劝至派出所投案属于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不能构成自首,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3.乙某在甲某对丙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在实施暴力上并无共同的故意和行为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乙某15岁不构成盗窃罪,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4. 丁某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窝藏罪。
    讲解:
    1.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2.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3.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各共犯人之间只有在具有“共同的前提下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才能成立共同犯罪。甲某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但乙某在甲某对丙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因此不能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又由于乙某只有15 岁,无需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
    4.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

  • 第4题:

    甲某因强奸丙某被公安机关逮捕,甲某之妻乙某为使甲某不受处罚,多次找到被害人丙某,要求其作证时证明其与甲某是通奸而不是被强奸,并许诺给丙某2万元精神损失费,丙某不从,乙某就叫人把丙某关在自家的地下室里,声称如果丙某不按她说的做,就不放她出去,将丙某拘禁5天之久,导致丙某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引发重症型精神疾病。对于乙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乙某构成妨害作证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B:乙某构成伪证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C:乙某构成伪证罪和非法拘禁罪,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
    D:乙某构成妨害作证罪和非法拘禁罪,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

    答案:D
    解析:
    【考点】妨害作证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特征、牵连犯的处理。详解:本题中乙某为了使其犯有强奸罪的丈夫逃避法律制裁,采用非法拘禁、贿买的方法阻止被害人丙某作证,并让其作伪证,其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的特征,乙某将丙某非法拘禁,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与妨害作证的行为属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妨害作证罪论处。

  • 第5题:

    案情:
    甲某(20岁)、乙某(15岁)经过预谋,到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丙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甲某即站在丙某身边,装着买鸡,乙某用镊子从丙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1800元后离去。当丙某发现钱被窃之后,便将站在他身边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认盗窃,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连刺数刀,将丙某刺倒。此时乙某返回现场,对着地上的丙说活该,便和甲某一起逃离现场。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当日被抓获,甲某逃到其姨夫丁某家,丁某得知甲某犯罪后,将甲某送往外地隐藏,在甲某躲藏期间,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资助其1万元。甲某的父亲后来得知事情很严重,就强劝其子甲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极不情愿,但其父还是将其强行绑送带到派出所。
    问题:
    请用刑法理论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并阐述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某在盗窃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实施暴力,依法转化为抢劫罪。此外,由于发生了死亡结果,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2.甲被其父亲采用捆绑的方式强制送到公安机关,其行为不认定为自动投案,即使甲如实供述,也只能以坦白认定,不认定为自首,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3.乙某在甲某对丙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在场,在实施暴力上并无共同的故意和行为,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乙某15岁不构成盗窃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4.丁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窝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