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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孙某和姚某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普通合伙企业),顾某现金出资3万元,孙某劳务出资,作价l万元,姚某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三人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l:1:1。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拖欠该饭店餐费2000元,而合伙人顾某又欠赵某借款5000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B.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C.赵某不得以对顾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顾某只能以

题目

顾某、孙某和姚某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普通合伙企业),顾某现金出资3万元,孙某劳务出资,作价l万元,姚某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三人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l:1:1。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拖欠该饭店餐费2000元,而合伙人顾某又欠赵某借款5000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B.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C.赵某不得以对顾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顾某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用于清偿其对赵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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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永某、王某与李某三人签订合伙协议,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约定张某用现金5万元出资;王某用专利权出资,作价10万元;李某用劳务出资,作价5万元。三人约定聘请刘某担任合伙企並的经理。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转让出资问题没有约定。企业成立后,王某由于要出国定居,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朱某,张某死亡,根据张某的遗嘱,张某之子10岁的张小果是张某的继承人,张某之妻周某是张小果的法定监护人。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王某的专利权出资和李某的劳务出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B.必须经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C.均可以由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协商作价
    D.专利权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劳务可以由三人共同协商作价

    答案:C
    解析:
    。考查合伙企业的出资制度。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

  • 第2题:

    顾某、孙某和姚某3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普通合伙企业),顾某现金出资3万元,孙某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姚某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3人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1:1:1。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拖欠该饭店餐费2000元,而合伙人顾某又欠赵某借款5000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B.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C.赵某不得以对顾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顾某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用于清偿其对赵某的债务


    答案:A,B,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A错误。合伙企业对利益和亏损的分配比例可以由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并不是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所以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所以C正确。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错误。本题应选ABD。

  • 第3题:

    大学毕业生郑某、杨某、郭某、孙某毕业后决定自主创业,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郑某以劳务出资,杨某以知识产权出资,郭某现金出资5万元,孙某以实物出资5万,四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伙协议无须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B:郑某以劳务出资,应委托法定评估机构根据其工作的时间和能力评估确定
    C:杨某以知识产权出资,其出资份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20%
    D:孙某以实物出资,其作价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答案:A
    解析:
    【考点】合伙协议。详解:《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其中并不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因此,选项A正确。该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因此,对非货币出资所占的出资总额比例并没有限制,也并不是必须经过评估作价的,故B、C、D项均错误。

  • 第4题:

    大学生郑某、杨某、郭某、孙某毕业后决定自主创业,成立一家合伙企业,郑某以劳务出资,杨某以知识产权出资,郭某现金出资5万元,孙某以实物出资5万元,四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郑某、杨某、郭某、孙某之间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B:郑某以劳务出资,应委托法定评估机构根据其工作的时间和能力评估确定
    C:杨某以知识产权出资,其出资份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20%
    D:孙某以实物出资,其作价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答案:A
    解析:
    选项A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8条第(2)、(8)项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以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至于C选项,《合伙企业法》没有要求“知识产权出资,其出资份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20%”,故C选项也不正确。

  • 第5题:

    张某、孙某和姚某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张某现金出资3万元,孙某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姚某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三人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1:1:1。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拖欠该饭店餐费2000元,而合伙人张某又欠赵某借款5000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B: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C:赵某不得以对张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张某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对赵某的债务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可知,合伙企业对利益和亏损的分配比例可以由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并不是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所以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可知,C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可知,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所以D选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