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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运动员公司和美国乔丹公司采用CFR(纽约)签订了运动鞋买卖合同,加拿大的魁北克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货物遭美国海关扣押,美国乔丹公司遂向中国运动员公司索赔,下列说法不能成立的有哪些?A.运动员公司对其所售货物的担保权利仅限于美国境内B.魁北克公司赔偿请求的依据必须是美国的法律C.如果运动员公司是遵照乔丹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这.条件不能成为运动员公司免责的理由D.该买卖合同中货物运动鞋所有权的转移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调整

题目

中国运动员公司和美国乔丹公司采用CFR(纽约)签订了运动鞋买卖合同,加拿大的魁北克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货物遭美国海关扣押,美国乔丹公司遂向中国运动员公司索赔,下列说法不能成立的有哪些?

A.运动员公司对其所售货物的担保权利仅限于美国境内

B.魁北克公司赔偿请求的依据必须是美国的法律

C.如果运动员公司是遵照乔丹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这.条件不能成为运动员公司免责的理由

D.该买卖合同中货物运动鞋所有权的转移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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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中国甲公司向德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美国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德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货物遭德国海关扣押,德国乙公司遂向中国甲公司索赔,甲公司可以成立的免责理由包括、

    A、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
    B、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C、甲公司是遵照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
    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答案:B,C,D
    解析:
    甲公司不能以自己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为由免责,因为德国是买方的营业地,中国甲公司被推定为应该知道买方营业地的知识产权登记注册状况的,所以A项免责理由不成立。可成立的理由是德国买方知道这批货物上存在美国丙公司的知识产权,以及甲公司是遵照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第(2)款(a)、(b)两项,所以B、C项免责理由成立。此外依据第43条,买方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卖方甲公司,则丧失向卖方中国甲公司索赔的权利,所以D项免责事由亦成立。

  • 第2题:

    共用题干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德国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货物遭美国海关扣押,美国乙公司遂向中国甲公司索赔,甲公司不能成立的免责理由有、()
    A、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
    B、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C、甲公司是遵照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
    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答案:A
    解析:
    前三项说法符合2010年通则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颠倒了DAT和DAP贸易术语的区别,正确的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FAS是在船边交货,而FOB在船上交货。EXW、FCA、CPT、CIP、DAT、DAP、DDP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AS、FOB、CIF、CFR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也是促进条约得以缔结的一种手段。中国有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故A项错误。《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对此作出了保留,这对于涉外经济活动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权益,防止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订立一份国际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但随着1999年中国《合同法》的施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形式上趋同于国际通常做法。中国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使中国加入的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也更加遵循国际惯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中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扩大适用的保留,因此中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在《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


    根据《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第85~88条),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所以C项中,买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当选。


    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


    A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正确,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项错误,B、C、D项正确。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A项正确;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所以,B、C项错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此案中,被雨水污染以及短少的白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D项错误。

  • 第3题:

    我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纽约的条件出口一批农产品,订约时,我A公司已知该批货物要转销加拿大。该货物到纽约后,立即转运加拿大。其后纽约的买方B公司凭加拿大商检机构签发的在加拿大检验的证书,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公司应如何对待加拿大的检验证书?


    《公约》第38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根据上述规定纽约商人提交的加拿大检验证书应是有效的。 《公约》第38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根据上述规定,纽约商人提交的加拿大检验证书应是有效的。

  • 第4题:

    美国的甲公司和中国的乙公司签订买卖茶叶的合同,买卖合同中有如下条款、“CFR纽约,适用{图}2010”。根据相关国际惯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自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给甲公司
    B、自装运港货物装上船时风险转移给甲公司
    C、中国乙公司负责签订主要运输合同
    D、美国甲公司负责办理该批货物的保险

    答案:B,C,D
    解析:
    买卖合同中明确选择2010年通则,故应适用2010年通则的规定。2010年通则中CIF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故A项错误,B项正确。除了风险转移时间外,2010年通则与2000年通则关于CFR贸易术语的规定内容基本一致,故应当由卖方即中国乙公司承担运费,而由买方即美国甲公司购买保险,故C、D两项正确。

  • 第5题:

    ★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德国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货物遭美国海关扣押,美国乙公司遂向中国甲公司索赔。甲公司不能成立的免责理由是下列哪项?()
    A.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B.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
    C.甲公司是遵照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
    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答案:B
    解析:
    。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1)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2)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敖式或者其他规格。因此,AC可免责。此外,《公约》第43条规定了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巳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了买方依公约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即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的权利,D可免责。B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