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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甲厂在保健食品上注册申请的“矫龙”商标被核准注册。同年7月,乙保健品开发公司发现甲厂的商标与自己早已注册的 “蚊龙”商标十分近似。乙对此事应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A.以商标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B.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C.以商标争议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甲厂的商标D.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甲厂注册不当的商标

题目

2002年1月,甲厂在保健食品上注册申请的“矫龙”商标被核准注册。同年7月,乙保健品开发公司发现甲厂的商标与自己早已注册的 “蚊龙”商标十分近似。乙对此事应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

A.以商标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B.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C.以商标争议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甲厂的商标

D.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甲厂注册不当的商标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考点」违法使用商标的撤销
「解析」A、B两项不选,C项应选,所谓注册不当商标是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以及《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商标。《商标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换言之,对这些注册不当的商标,其撤销途径只有一种,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商标法第41条第3款所称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综上所述。本题中的乙对此事应采取的正确做法是以商标争议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甲厂的商标。D项不选,所谓"合法的在先权利"是指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原产地名称权,但不包括在先的商标权。据此,本题中乙公司如果以在先的商标权利对在后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请求的。应通过商标争议程序解决,即以商标争议为由,而不是以"侵犯合法在先权利"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甲厂注册不当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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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2年1月,甲厂在保健食品上申请注册 “矫龙”商标,商标局发布公告。2月,乙保健品开发公 司发现甲厂申请的商标与自己早已注册的“蛟龙”商 标十分近似。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有权以商标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B.异议期已过,乙公司无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C.乙公司有权以甲厂申请注册的商标侵权为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
    D.乙公司有权以商标近似提出异议,但应向商标 评审委员会提出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对商标异议问題。商标异议的异 议期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的栽定机关为商标局, 故B、D选项错误。甲厂申请的商标尚未注册,故不存 在侵权问题,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 第2题:

    甲、乙两厂生产的产品类似,且产品都使用“B"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且申请注册前两厂均未使用“B"商标。此情形下,( )能核准注册

    A.甲厂
    B.由甲、乙厂抽签确定的厂
    C.乙厂
    D.甲、乙两厂

    答案:B
    解析: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第29条,以及实施条例19条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驳回其他人的申请。均未使用获无法证明的,各自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抽签决定,不抽签的,视为放弃。

  • 第3题:

    甲、乙两厂生产的产品类似,且产品都拟使用“B"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且申请注册前两厂均未使用“B"商标。此情形下,( ) 能核准注册。

    A.甲厂
    B.由甲、乙厂抽签确定的厂
    C.乙厂
    D.甲、乙两厂

    答案:B
    解析: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不同申请人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类别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局会根据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日期在先的商标,若在同一天,则若双方提供的使用证据都无效,或出现同日使用、均未使用等无法分出“胜负”的情况,商标局会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在30日内自行协商解决问题,不愿意协商解决,或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的,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 第4题:

    甲、乙两厂生产的产品类似,且产品都使用“B”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且申请注册前两厂均未使用“B”商标。此情形下,( )能核准注册。

    A.甲厂
    B.由甲、乙厂抽签确定的厂
    C.乙厂
    D.甲、乙两厂

    答案:B
    解析:
    我国商标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时,申请在先的人可以获得注册。对于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保护先用人的利益,使用在先的人可以获得注册“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果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则采取申请人之间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己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

  • 第5题:

    甲、乙两厂生产的产品类似,且产品都拟使用“B"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且申请注册前两厂均未使用“B"商标。此情形下,(10) 能核准注册。

    A.甲厂
    B.由甲、乙厂抽签确定的厂
    C.乙厂
    D.甲、乙两厂

    答案:B
    解析: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不同申请人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类别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局会根据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日期在先的商标,若在同一天,则若双方提供的使用证据都无效,或出现同日使用、均未使用等无法分出“胜负”的情况,商标局会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在30日内自行协商解决问题,不愿意协商解决,或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的,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